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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捐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分析

2021-04-17彭赛嘉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1年4期

王 伟,彭赛嘉

(华东政法大学a.国际法学院;b.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

近年来,随着“轻松筹”“水滴筹”等网络捐助平台的兴起,以及自媒体的广泛普及,网络募捐成了许多急需经济救助者获取捐助的新渠道。但由于欠缺监管而导致“骗捐”事件层出不穷,如曾引起广泛讨论的“罗尔事件”,白血病患儿罗一笑的父亲罗尔隐瞒其在深圳和东莞有房有车的事实为其女儿募捐,通过微信公众号文章打赏功能筹集217万余元善款,后被爆出在深圳和东莞有三套房,同时其女儿的实际医药费远少于筹集到的捐款。其为募捐而写的公众号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因消费公众的同情心成了众矢之的。一系列的事件挫伤了公众对于慈善事业的热情,利用他人同情心骗取善款的行为也损害了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风尚。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了对以赈灾为名义的骗取捐助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这表明国家认为至少以赈灾为名的骗捐行为较一般的诈骗具有更大的“不可容忍性”。但是,骗捐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应当如何处罚,仍应当根据刑法理论认真分析。

一、骗取捐助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诈骗罪虽为简单罪状,但其公认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因而产生或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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