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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规制与实践背离的法社会学探究

2021-04-17晋,陈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黄 晋,陈 颖

(1.北海道大学 法学研究科,北海道 札幌 0600807;2.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一、问题缘起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国劳动雇佣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12年年底,针对劳务派遣规模发展过大以及“同工不同酬”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严格规制劳务派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之指导方针下,《劳动合同法》仅仅针对劳务派遣部分进行了修改。一是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必须获得行政许可,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的硬件条件;二是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或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应符合同工同酬之规定,同时强调用工单位应按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三是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并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定义;四是加强了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但是,既有的经验表明,传统法学研究,容易忽略法律规范与社会实践之关系,将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之原因归结于法律本身,陷入出现问题、寻找立法原因、提出立法建议、完善立法建议之循环怪圈之中。往往热衷于在立法上为劳动者设定更多,更高的权利标准和强化违法责任[1]96。纵观本次《劳动合同法》之修改,正是这样的思路,简言之:一是强调了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的权利;二是加大了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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