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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应用下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2021-04-17邱润根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创作制度

邱润根

(南昌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数字化、5G、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出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从而形成新的产业并促进经济增长。著作权法发展历程表明:每次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都会对著作权问题带来深刻变革。“互联网+”时代的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等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存储、处理、整合的广度与深度,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1]5;数字技术将图、文、声、像等各种信息转化成二进制数字进行运算、加工、存储、传播;人工智能可以对人的意识思维模拟创造新的科技产品;5G依靠其高速率、低延时特点加快了各种数据的传播——如此种种新技术的出现,使得传统作品的载体发生巨大变化,改变了作品的创作方式和传播速度,版权产业发展一片繁荣,并因此不断涌现的新技术创造了文化、艺术成果丰硕的社会图景[2]。

然而,各种新技术在带来信息传播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著作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著作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最大,2020年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的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超过了70%[3]。著作权案件的比例大,一方面由于著作权采取自动取得的低标准确权规则,另一方面因新技术改变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而使得智力成果创作和传播更加快捷。在实践中,新技术应用下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引发了系列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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