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国家治理盗耕种自然资源土地资产述论
2021-04-17陈明光靳小龙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陈明光,靳小龙,毛 蕾
(厦门大学 人文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唐宋的土地产权体系,由自然资源土地资产产权、私田产权和官田产权三大类构成。其中,自然资源是指与人类社会发展有关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包括土地、水体、动植物、矿产等。一般而言,我国现代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建设,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监管权等不同层面的制度规范。在中国古代,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其实也包括这些层面,并且有过不小的变化。例如,历代的 “山泽之禁” 或者 “弛山泽之禁” ,都意味着山泽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监管权的变化。①例如,关于秦汉时期的变化,如《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载: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 (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731页)《史记》卷三十《平准书》载: “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 (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18页)汉武帝时, “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 (第1429页)古代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变化,也包括水体产权以及与水体相关的自然资源土地资产产权的变化,宋代的 “废湖为田” 和 “退田为湖” 就是典型事例。唐宋国家对盗耕种自然资源土地资产的治理,不仅涉及产权关系,也关系到财政问题,并且与地方经济秩序、自然环境保护等的治理也有诸多关联。关于中国古代的盗耕种,学界尚无专题研究,近期我们撰有《论唐宋国家治理 “盗耕种” 与私有土地产权及财政考虑》一文,对唐宋国家治理盗耕种私有土地问题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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