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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制度的罗马法起源、历史演变与中国《民法典》适用

2021-04-17徐国栋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徐国栋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有三条规定了混合制度。其一是第3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该条首先规定了约定混合;其次规定了非约定混合,即由于意外事故或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混合;最后规定了对混合的处理,要求在新物归一方贡献人的情形,他有义务对另一贡献人作出补偿。造成损害的,则赔偿之。其二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租赁物归宿的第758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此款规定了租赁物因附合、混合成为其他物的一部分时出租人担保权的延伸效力,代表了混合制度的商法方面,而第322条更多地代表了混合制度的民法方面。其三是第901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此条中不包含混合二字,但包含混合保管和变例寄托的内容。

混合制度来源于罗马法,被现代民法典广泛采用。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第322条规定的混合,研究混合制度的罗马法起源、在现代诸民法典中的比较运用,对正确适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混合制度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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