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仝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
2021-04-17王竹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王 竹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207)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①以下条文号如无特别说明,均为《民法典》条文。未作文字调整地包含了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下划线部分)全部内容: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在此基础上,第1254条第2款新增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3款新增规定: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后两款规定体现出立法者对过去十年间仅仅依靠《侵权责任法》来规范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这一 “一法独大” 导致的治理难度加剧的反思②宋伟哲:《高空坠物问题的多元共治之道》,《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1期。,但与第1款规定的适用关系还不够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这体现出对新规定溯及力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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