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2021-04-17薛军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规则
薛 军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一、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作为内嵌于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立法活动,《民法典》编纂因其独特的历史与现实语境,呈现出多维度的价值。①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语境以及目标追求,可参见薛军:《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一方面,《民法典》编纂具有法源重整价值。借助于《民法典》编纂,民法领域各种类型的法源得到一定程度的整合,那些已经被理论和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具有内在合理性的 “司法解释” 层面上的规则被吸收进入《民法典》,成为正式的法律层面上的规则。另一方面,《民法典》编纂具有制度革新价值。借助于《民法典》编纂,既有法律制度安排中的不合理之处得以改革,使法律规则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现实生活。对于《民法典》编纂在以上两个维度上的价值,学界的认知相对而言比较清晰。但在这两个维度之外,《民法典》编纂其实还具有第三个维度上的价值,笔者将其称为《民法典》的 “价值统合” 功能。所谓价值统合,指的是在《民法典》编纂之后,可以而且应该借助于《民法典》所彰显的价值判断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来重新阐释那些既有的、在《民法典》实施之后仍然在形式上存在的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内涵。强调这最后一个层面的价值非常重要,因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其实并没有追求将所有既存立法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所以在《民法典》开始实施之后必然会存在一些这样的规则:一方面,虽然与《民法典》的规定明显不一致,但由于立法上来不及修改而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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