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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领域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
——以英国为参照*

2021-04-17刘晓兵王和民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英国制度

刘晓兵,王和民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00)

商业秘密领域所谓的“公共利益抗辩”(或称出于公共利益的侵权阻却事由),一般是指负有或不负有保密义务的自然人及法人,将某项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通过某种方式予以公开,该行为本应承担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但由于该商业秘密侵害公共利益,而使得行为人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制度。

这样的一种制度在域外(如英美欧洲大陆等),均有立法或司法上比较成熟的制度加以诠释。在我国,虽然学界多有呼吁,但在立法和司法实务界,商业秘密领域的公共利益抗辩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20年6月10日最高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才对这一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积极探索。其第十九条提出了建立商业秘密领域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被诉侵权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制止犯罪行为,向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披露相关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该条文至少存在三个争议之处:一是如何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二是我国拟定公共利益抗辩限制披露对象(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这一做法是否恰当?三是条文中将免除责任表述为“权利人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何理解其中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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