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控辩交往有效性分析
2021-04-16张斌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张 斌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控辩关系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方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辩护方之间的关系,即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辩护人的关系。典型的控辩关系肇始于审查起诉阶段,而且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的交往与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实为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合理控辩关系之必然延续。鉴于此,“推动构建新型的诉辩关系”之着力点在于重塑审查起诉阶段合理的控辩关系。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关系的合理性与审查起诉阶段控辩交往的有效性交相呼应,合理的控辩关系取决于控辩交往的有效性。本文通过梳理审查起诉阶段控辩交往有效性的应然差距与现实之需,阐述控辩交往有效性的法解释学基础,证成权利制约范式为控辩交往有效性的应然趋向,探讨审查起诉阶段控辩交往有效性的合理路径,以期推动我国控辩关系的良性运转。
一、审查起诉阶段控辩交往有效性之应然趋向
从研习的错案中可知,基于内外因素之牵制,几乎所有的错案都有不当起诉、辩护失效的影子。但是,在我国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转向混合式刑事诉讼模式的过程中,审查起诉阶段本真地包含着对控辩交往的全新需求,即改变控辩双方各自体悟证据、推敲事实、解释法律的形式化交往,迈向控辩交往实质化,实现交往的有效性。
(一)控辩交往之应然要求与实然差距
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恪守客观义务,适当行使公诉裁量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