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杰碑与清代县衙规条研究
2021-04-16王肃羽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王 肃 羽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公文告示曾经大量存在,然而由于传播载体的单一、保存或保护的缺失,如今鲜有存世。所幸散落各地的传世碑刻上,有一部分是古代县衙颁布的处理日常事务的公文告示。从内容上看,这些告示有的是一事一告,有的是某类事务的集中告示。不少基层政府如清代县衙公文告示是专门的治域定则,实际规范管理着所辖区域的各种事务,呈现出古代基层社会和法律运作的独特风貌。留存散落在各地的碑刻铭文不仅弥补了现存历史档案文献的不足,而且还为后世研究提供了真实的原生史料。本文以清代咸丰朝刻立的河南“特授郾城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鲁”碑为例(以下简称鲁杰碑),尝试对碑文中呈现的清代县衙与民间交易习惯的互动,以及县衙的行政和法律运作进行探究。
一、鲁杰碑中的县衙“规条”及其价值
鲁杰碑发现于2007年夏,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郭桥村,清咸丰元年(1851年)刻立,其内容为清道光三十年(1850年)时任郾城县知县鲁杰所发布的有关民间田宅交易管理的公文告示。该碑文楷书阴刻,碑文清晰且没有脱漏或损坏,后由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将其移入郾城区李集乡郭桥小学校院内,并建亭予以保护。当地文物工作者刘晨、吕广超曾对该碑的发现经过和碑文有较为详细的介绍[1],这是目前所能查知的该碑仅有的研究成果。据民国二十三年《郾城县记》载,清代郾城知县鲁杰为顺天宛平人(今北京宛平),道光三十年四月至咸丰三年五月任郾城县知县[2](P52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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