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委托研发过程中政府权力与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2021-04-16崔立红梁婉颖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
崔立红 梁婉颖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协同创新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战略体系中的关键要素。随着科技进步,企业成为发明创造的主体,同时也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的主要阵地。政府逐渐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为知识流动和创新提供适宜的空间。在科技成果委托研发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委托者的角色,提供财政资金资助,同时也是整个研发过程的管理监督者,发挥行政权的干预机制,以保障市场研发活动的可持续性,对于委托研发活动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大学、政府和企业的交互是创新链条的核心环节,三方合作是知识共享和知识创造的重要要素,在将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程中,价值观念不同、功能不同的三方开始不断地融合,形成合力,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由政府提供财政资金资助,企业、大学等多方参与政府委托研发的科技成果是团队生产的产物。在协作生产的经济组织中,由于无法根据具体的贡献和投入等因素来准确地判断出各参与主体的要素贡献率,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搭便车、道德风险和效率低下等现象,产生相应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就必须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安排,合理构造产权的分配结构,划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界限,使得产权权利的保护成为能够弥合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差异的有力工具,使知识产权获取、开发、转化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福利[1](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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