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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视角下的“违反性规定”

2021-04-16袁文康王立志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规范

袁文康 王立志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在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的描述中,存在着大量诸如“违反国家规定”“违反……的规定”等十余种形式的“违反性规定”,这些规定通过对前置性规范的指引,帮助刑法对那些危害社会法益的行为定罪量刑。由于近年来我国行政权的限缩和刑法分则中“违反性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复杂状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司法权不当扩张的问题。本文拟以刑法谦抑为视角,对我国刑法中的“违反性规定”进行解析,以期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作出相应合理限制。

一、我国刑法中的“违反性规定”

刑法作为保障法,在针对传统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法益的自然犯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也保障着其他基本法律的实施。在现代社会中,刑法更为全面地实现着对以社会管理秩序为核心的公共法益的保障,那些严重违反政府主导下的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逐步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视野之内,其中我国刑法分则中的“违反性规定”的条文就是这一趋势的体现。

纵览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名,明确包含“违反性规定”的分则条文就达60余个,而这些“违反性规定”由于表述方式的差异,具体又分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的法规”“违反……的规定”“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十余种表述,形成了较为复杂和混乱的立法现状。对此,有学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1](P533):第一,我国刑法典规定了大量的行政犯,而行政犯的认定需要依据相应的行政法规范,因而出现大量“违反性规定”的指引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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