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属性
2021-04-16王利民李生俊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王利民 李生俊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并以人民利益为目的的文化,即以民为本的法治文化,而民法精神作为市民社会或者个人社会的规范与秩序精神,就是民本社会和以民为本的法治精神。在民本的基础上建立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内在联系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必然要求。
一、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民本生态属性
民法精神以其社会规范与秩序构造的本体性和自主自为的自律性构成了法治文化的民本生态属性。
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民本是一种人本,而民本或者人本必然遵循人的自然生态性,以人的自然生态为根据,承认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规律性与规定性。这样,人的自然生态必然在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社会构造中转化为一种民本的社会生态秩序体系。一方面,人的自然生态具有人与人之间的应然平等性,代表人或者市民社会关系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人的自然生态反映人的本质,体现人的价值与目的。“普遍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1](P13)任何人只要不遵从、逃避或者否认自己的本性,仅凭着这一事实,就必将受到严酷的惩罚[2](P104)。遵从人的本性,在根本上就是遵从人的自然生态性。如果不能以自然生态的社会规范与秩序体系反映人的本性,也就没有代表人的本性的社会公平与正义。(1)依照西塞罗的观点,真正的法律即良善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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