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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4-15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4期

青政办函〔2021〕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扎实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级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交通运输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执法体系

《指导目录》是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基础上,结合《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政府规章补充完善形成,是落实统一实行交通运输执法要求、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各市州政府可根据地方立法情况,加强源头治理,做好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事项一律取消,对新增事项依法逐条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加快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先修法再调整,先立后破,有序推进,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进一步压实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探索建立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和办案成效指标评价体系,切实解决好交通运输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密切且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和群众切实享受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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