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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百年合作社实践与探索:发展历程、经验教训与未来展望

2021-04-15张庆亮

学术界 2021年6期
关键词:农户农民农业

张庆亮

(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 芜湖 241002)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不懈探索,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一直注重领导和发展合作社,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积极推动合作社发展。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展合作社的百年历程,总结经验教训,探索未来发展路径,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且紧迫的任务。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合作社的尝试与探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赢得了最广大人民广泛支持和拥护,领导人民翻身得解放,夺取了中国革命胜利,建立了新中国。中国共产党紧紧抓住农民关注的核心诉求——土地,明确提出“打土豪、分田地”,实行“耕者有其田”,解决了两千多年来农民与土地关系这一核心命题,有力地汇聚了革命的重要力量——农民。1923年的中共“三大”将农民的土地问题列入议事日程。1926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的著名论断。〔1〕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办合作社,有力地发动、组织、教育、引导农民,参加和支持红色革命。

中国共产党从创建之初就开始领导和推动合作社发展,第一个农村合作社是浙江省萧山县衙前村的衙前农民协会(实际就是合作社),成立于1921年9月27日,由中国共产党成立时的全国50多名党员之一的沈玄庐(即沈定一)等共产党人组织发起,发表了《衙前农民协会宣言》和《衙前农民协会章程》,有力地反抗地主压迫和剥削,捍卫农民自身权益,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民组织正式出现。1922年的中共“二大”作出“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须注意和活动此种组织”的附加决议案。

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合作社开始取得了初步发展。1924年7月3日,由共产党人彭湃创办的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正式开学,开设了“农村合作”课程。直至1926年9月,共举办了6届,学员扩大到全国20个省,成为全国性的农民讲习所,为农民运动培养了骨干,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好了思想理论准备和骨干力量培训。湖南、湖北、广东等省的农村合作社发展较有代表性,正如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提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2〕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这些合作社遭遇重大挫折,普遍停办了。

土地革命时期,合作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中央苏区的供销合作社(包括消费、贩卖、销售合作社等)在江西省和福建省形成了省总社—县总社—区社—村或乡基层社的自上而下的合作社系统。1932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发布的《关于春耕问题的训令》要求“各地必须创办信用合作社”。〔3〕生产合作组织主要有耕田队、劳动互助合作社、犁牛合作社等形式。1930年,闽西根据地上杭县才溪乡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组建了以村为单位的耕田队,1931年,又扩大为以乡为范围的劳动互助合作社;除了劳动互助合作外,又因当时农村耕牛比较短缺,为了解决农民之间耕牛短缺的问题,还成立了犁牛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发展保障了根据地的物品供应。

全面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视合作社的发展。1943年大生产运动之前,陕甘宁边区和根据地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为克服困难和巩固政权,大生产运动中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社开始大力发展。1942年12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作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和《论合作社》的报告,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通过互助合作发展农业和其他经济。1943年11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作了《组织起来》的著名讲话,指出“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4〕助推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大小变工队、劳动互助社(组)等普遍建立和发展起来。1943年,在河北省饶阳县建立闻名全国的第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民组织了起来。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继续进行土地改革和组织互助合作。农业互助合作不仅强调数量,而且更强调质量。〔5〕1948年,刘少奇在《论新民主主义经济与合作社》中指出:“一个最重要最有决定性又最难实现的要求,就是中国无产阶级与共产党如何去帮助、教育与组织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及其他小生产者,使他们紧紧地跟随自己前进。合作社是实现这一困难任务的最重要的方法。”〔6〕毛泽东强调指出:“使大多数生产者组织在生产互助团体中,是生产运动胜利的关键。”〔7〕“平分土地以后,必须号召农民发展生产,并劝告农民组织变工队、互助组或农业互助合作组织”。〔8〕1948年7月25日,新华社社论《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指出:为了提高解放区的农业生产,应在自愿结合、等价交换等基础上组织一切农村人民进行互助合作,尤其是组织中农和贫雇农的互助合作。〔9〕这不仅促进了生产合作组织数量的增加,而且在部分解放区还出现了更高级别的类似于建国后的初级社的生产合作组织形式。与此同时,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也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尤其是新解放区对原国民政府时期合作社的接受、改造和利用。1949年,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明确提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10〕这一时期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在各地普遍发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和解放区进行了土地革命,在战争环境下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消灭了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形成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革命理想。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在学习、借鉴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推动了合作社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实践。战时经济是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由于一直处于革命战争的特殊环境中,粮食等农产品的供不应求是常态,合作社更多发挥了组织农民、保障供给、支持革命等的作用,保障了战时各种需求的满足。显然,合作社不是单一的经济组织,更多具有政治动员和保障发展的性质。尽管根据地和解放区时常面临外部的封锁,但是仍然解决了基本的生产生活问题。农民参加合作社也并非完全出于自愿、自发,更多是基层党组织的动员和引导。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合作社在保障农民权益、民主管理、自愿参加等方面显著优于国统区的合作社,国统区合作社被乡长、保长、地主所控制,广大农民难以获得利益。由此也决定了共产党获得的广大农民的支持远远高于国民党,胜利的天平自然倾向于前者。需要强调的是,囿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互助合作的范围小和层次低、规模小和效率低,等等,还无法实现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显著提高。总之,这一时期合作社发展的经验为新中国农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合作社的升级与异化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为改善人民生活打下了坚实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农业约占国民经济90%份额的现实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农业合作事业发展。

农业生产合作快速发展起来。1949年11月1日,国家成立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1950年7月,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1951年9月,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农业合作化的三种主要形式:互助组、临时性的初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到1952年底,全国共有互助组803万个,参加的农户为4500万户,占总农户的40%;〔11〕初级社共有3634多个,入社农户为57188万户;高级社有10个,入社农户为1840户。〔12〕到1953年底,由发展互助组转变为重点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到1956年4月底,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竟然达到了100.8万个,入社农户1.0668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55%。〔13〕1957年底,出现了生产合作社“并大社”的现象,高级农业合作社高达75.3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95.6%。〔14〕高级社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标志着中国农业合作化的结束以及集体化的开始。1958年,在毛泽东的号召下,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被改组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多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15〕逐渐形成了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经营集体化劳动协作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集体化性质的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制度。

农村供销社发展经历了分分合合。1953年12月,随着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供销社承担粮食、油料、棉花的收购任务。1954年,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国营商业的领导下,逐渐承担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任务。供销社还承担了改造农村私人商贩的政治任务。到1957年底,从中央到基层的供销社组织体系基本建立起来,基层社有19402个,机构有29.1万个,从业人员168万人。〔16〕在收购农产品、供应工业品等沟通城乡物资供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支援了国家工业化。供销社在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供销合作社化。特别是农村供销社的销售额一度大大地高于国有商业,导致供销社与国营商业经历了“两合两分”。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形成,供销社成为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走向了“升级”“过渡”的曲折道路。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经营活动更多依附于政府,逐渐形成了“官商”作风。这种基因的突变导致供销社从此之后一直未能恢复为农民自己的组织。

农村信用社受到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一度成为中国最大的、最重要的农村金融机构。到1952年底,各地信用社达2万个。1953年12月,《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农村供销社和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合作化的三种形式。到1955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5.9万家,参加信用社的农户占比超过65%,85%的乡实现了一乡一社,基本实现了农村信用合作化。〔17〕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信用社的主管部门先是由生产大队领导,后由人民公社管辖,再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成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以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78年5月就农村信用社在机构设置、领导关系、业务经营等作出具体规定。农村信用社不断被“升级”“过渡”为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实质上已是官办金融机构,不再具有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没有更多可供参考的成功经验,学习、借鉴和移植苏联关于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是可以理解的。斯大林抛弃了列宁的合作社理论,采取限制农民的自愿选择权,发动强制的“群众运动”和采取激烈的阶级斗争(消灭富农)迅速实现农业集体化。毛泽东在1950年代初期明显受到斯大林的合作社思想的影响,提出工业化与合作化、集体化同时进行,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思想。这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农业合作化的进程和合作事业发展的结果。而作为中国合作社思想集大成者的刘少奇,受到列宁合作社思想的影响更大,重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十分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没有实行下去。众所周知,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离开市场经济环境,合作社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20世纪50年代前半期,市场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在农村土地私有的基础上,农民互助合作的热情被激发出来,积极参加互助组、初级生产合作社、信用社、供销社,显著提高了农业的效益,农民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益。合作社被赋予了改造广大小农并使之过渡到社会主义道路上去的政治功能,发展农民合作社被纳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壮大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国家政治战略之中。合作社被赋予了这种特殊功能有其合理性乃至必然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合作社是协调农民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使私人利益在“合适程度”上服从国家利益的机构。〔18〕50年代后半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真正的合作社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合作社的异化是自然而然。农民被强制性加入高级社,进而加入人民公社,合作社事业受到重创,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农产品统购统销、副食品及工业品凭票供应,农民彻底丧失了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市场交换的权利,自身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实现了农业的集体化经营,农民不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几乎不存在独立的财产性收益,仅作为生产队的一员参与集体劳动。特别是由于领导人把“集体化”混同于“合作化”,违背了合作化的循序渐进与自愿互利的基本原则,导致农民对高级合作社、集体化的不认同,给农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合作化已经异化为、转变为集体化,背离了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本来面目。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温饱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农产品供不应求的短缺经济成为常态,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难以提升。

三、改革开放时期:合作社的重生与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开拓创新,着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伟大成就。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率先实行分田包产到户,拉开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改革的序幕。合作社的发展获得了很好的历史机遇,各种协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形式如雨后春笋般地不断涌现。

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集体农业生产经营基本消失,建立起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分散的一家一户农业经营模式。农户家庭经营必须面对市场,成为自负盈亏的独立生产经营者。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础的“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导致了越来越严重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作为分散的农户个体无法应对统一的大市场的挑战,生产和销售脱节、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不断突显,提高农业、农户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成为当务之急。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适应商品生产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此后合作社组织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各地出现了名称不一、实质上性质相同的合作社形式,作为新鲜事物得到了许可和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来。1993年,国务院明确以农业部作为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与联合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陕西和山西两省试点办日本农协类合作社,在安徽省试点办农民专业协会,等等。财政部等部门出台有关政策支持试点省的合作社工作。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促进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和组织形态创新。2004年,农业部用2000万元资金支持100个由农民领办的专业合作社,中央支持资金达到7000万元。到同年底,农业专业合作社已达到15万个左右,社员约2363万户,9.8%的农户参加了合作社。〔19〕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2005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规划,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力地推动了合作社的发展。截至2007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6万家,此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到2011年底达到52.2万家。

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中不断发展。1982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1983年,“县供销社改成县联社,作为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是合作商业”。〔20〕从1988年起,供销合作社进入深化改革阶段。1995年2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新恢复,并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9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再次对供销合作社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到2011年底,供销社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51个,其中,省(区、市)供销合作社31个,省辖市(地、盟、州)供销合作社342个,县(区、市、旗)供销合作社2377个。

农村信用社改革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效。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农村信用社交由农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指出: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的性质。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印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制试点意见》,试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最终未真正推广。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监管。独立后,全国共有独立核算信用合作社50219个,县联社2049个;职工总数63.5万人。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逐渐建立了形式上的合作金融体制省级联社模式,实质上省联社代表省政府对县级联社实行从上对下的行政性控制,农村信用社不可避免地逐渐发展成“地方准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要求符合准入条件的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暂不符合条件的改制组建为股份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遭遇重大危机。

然而,新型的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开始出现。浙江、江苏、山东等省的个别合作社开始进行资金互助尝试,尽管这些资金互助活动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但是却顽强地以多种不同方式存在和运行着。2007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推动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范发展。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有银监会、农业部门、地方政府金融办、供销社等批准或支持、指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发展起来。经银监会批准的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有8家,到2011年达到46家。虽然国家主管部门对民间非正式资金互助有各种限制和约束,但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非正式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在各地发展起来,满足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金融需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三位一体”合作的萌芽。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最早出现在浙江省瑞安市,被称为“三位一体”改革始源地。2006年3月25日,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成立并通过了《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章程》,这是国内第一家集金融、生产和流通为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近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经济合作社,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等涉农部门加入其中。瑞安的工作受到了关注、得到了认可,2006年1月8日,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上进一步确认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瑞安这一开创性的工作得到了广泛认可,2008年11月入选“全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创新案例”。然而,此后“三位一体”在浙江也没有很好推进下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统购统销和票证制度逐渐被废除,市场经济恢复和发展起来,特别是随着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基础环境和外部条件。农民作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独立的市场主体重新参与市场交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基本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等基本原则和“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农业合作重新发展起来。合作社拥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可以突破行政区域界限进行更大范围的联合,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而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尽管冠以“农村”与“合作”之名,但实践中已无“农村”与“合作”之实,难以得到农民的认同。一般认为,供销合作社作为组织农村商品流通的主导力量,发挥了连接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然而,供销社更多是以商业性组织的形式与农民进行商品交换,没有实现改革的要求和目标。特别是供销社的官商作风和官本位色彩还没有消除,为农服务的意识和水平还需提升,还不能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农村信用社改革一直试图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实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些要求是符合信用社发展规律和现实需求的,然而此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并没有按照这些设想进行。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直接以商业化取代合作化,淡化了合作金融属性,强化了以市场化、商业化为改革导向,突出商业上的“可持续性”。农村信用社在政府主导下已经走上了商业化改革的“康庄大道”,与农民、农业、农村渐行渐远。幸而各种资金互助形式还顽强存在并发展着,尤其是在得到批准或支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些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才开始起步,还没有能够壮大起来在农村金融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总之,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开始探索、实践,农民自愿入社、民主管理、独立自治、教育培训等原则得到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合作等创新方式不断出现,为未来合作社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社会主义新时代:合作社的发展与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途上,合作社正在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合作社服务农民的功能不断增强,业务活动范围不断拓宽,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适度规模经营,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障了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成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力量和乡村振兴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2012年发展到68.9万家,截至2020年11月,全国农民合作社达到224.1万家,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辐射带动近一半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加强社际联合,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收益,组建联合社1.3万余家,社均带动12个单体合作社。〔21〕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山东省烟台市大力推动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形成了合作社发展的“烟台路径”。2017年,烟台在11个村试点党支部领办合作社,2018年确定100个市级示范村,2019年实施千村覆盖工程,2020年全域推进、全面提升。2020年底,已经有3045个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已经成为烟台一道靓丽的名片和美丽的风景线。此外,贵州省毕节市从2016年底开始推行“大党建统领大扶贫”,广东省因地制宜构建形成了“党组织+村经济联合社+公司+合作社+农户”运作机制和模式。

供销社改革不断深化。在供销社多轮改革的基础上,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出台,试图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但是这一目标还未完全实现。当然,供销社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一是供销社土地托管服务创新。由山东省汶上县供销社首创土地托管服务模式成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重要模式,在全国得到推广。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3.18亿元,扶持121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服务。二是“三位一体”重新发展起来。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将“三位一体”载入其中,浙江、贵州、广东等省积极推进“三位一体”发展。2020年9月24日,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把“三位一体”作为供销社改革的主要方向。但是此前多年,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只在浙江省试点“三位一体”。

资金互助有所发展。2015年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5〕8号),标志着山东成为全国唯一获准开展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试点的省份。山东曾为444家合作社颁发了“信用互助”业务资质,但截至2019年9月末,共有33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其中泰安市34家试点名单仅4家保留了“信用互助”业务。参与社员(包括法人社员)2.4万人,互助金余额5812.3万元。累计发生信用互助业务6696笔,互助金额28335.37万元。〔22〕据统计,全国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2012年49家,2013年到2019年没有增加一家。相反有些资金互助社被关闭,2020年减到41家。至2019年底,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有2159家。与此同时,信用社发展逐渐淡化。截至2019年底,有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来的农村商业银行1478家,农村合作银行28家,农村信用社722家,合计2228家。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这为合作社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农民自主自愿参加合作社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各种制度和政策越来越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供销社系统领办合作社、农业农村系统主抓合作社发展,政府在推动合作社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然而,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营运人才缺乏、规范运行难、运行效益差等问题,制约着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数量很大但是质量不高,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三个1/3”的现象:1/3的“空壳社”、1/3的“僵尸社”、1/3的能够运转。即使能够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普遍缺乏市场需求分析、营销策划等能力,在农产品精深加工、物流配送、技术服务等关键环节能力不足,难以分享二三产业农产品价值增值。供销社改革出现一些新突破和新探索,但是改革成效不很显著。供销社主导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供销社土地托管服务创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改革和创新取得了一些成效。供销社“三位一体”改革进展缓慢。“三位一体”中的供销合作不等于现有的供销社,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现有的供销社已经完全异化,不是合作社组织,而是准国有化的商业组织,没有多少合作的成分。要借助“三位一体”改革改造供销社,而不是表面上用“三位一体”的名实质上没有任何改进。另外,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还在持续发展中,总体还不尽如人意。这就需要重新思考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需不需要合作社,合作社到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如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社发展道路,等等。总之,这一时期,合作社发展既取得了一定进展,又存在很多不足,必须直面这些问题并提供答案。

五、合作社发展:未来展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承担着“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使命。历史上发生的很多事情也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合作社实践与探索的历程,可以为未来合作社发展提供借鉴、指明方向。

(一)为什么要发展合作社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这是中国人民的选择和期盼。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用什么样的组织制度才能有效地把农民组织起来?既能够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又能够让农民更多分享利益,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

从国际社会农业发展的情况来看,东亚等地的小农户家庭经营和北美等地的大农户家庭农场经营都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管是小农户经营模式还是大农户家庭农场经营模式,都在此基础上利用合作社进行联合与合作。合作社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和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在日益激烈的农产品国际化竞争中,走合作社道路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获得比较竞争优势的一条现实之路,合作社可成为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从中国共产党对合作社的百年实践与探索来看,只要遵循合作社发展规律和坚持合作社发展原则,合作社都能够将农民组织起来并发挥相应的作用。总之,借鉴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我们认为,合作社是已经被实践证明既能把农民组织起来又能实现共同富裕的最佳组织,是最有效、最成功的方式。

众所周知,农业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体的生长、发育、成熟过程,农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周期,投入其中的劳动情况难以监督和考核,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所特有的监督成本优势,由此为家庭经营提供了经济性,这是其他经营形式所无法替代的。农业的家庭经营可以分为小农户经营和大农户(即家庭农场)经营。只要小农户和大农户的家庭经营持续存在,就有发展合作的需要。

小农户家庭经营将长期存在。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我国小农户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这说明小农户依然是我国家庭承包经营的主要形式,其基础性地位不可动摇。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小农户”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充分说明中央对其重视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暗含了“小农户”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将长期存在的意味。据统计,我国现有2.1亿家农户,户均耕地面积9.8亩。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农户都是小农户,数以亿计的小农户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23〕其将长期存在。

家庭农场(大农户经营)将发展起来。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此后,家庭农场的发展一直受到重视和支持。截至2019年底,全国有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比2013年增长5倍多。家庭农场不仅快速发展起来,而且将长期存在。

显然,未来小农户和大农户经营将长期并存发展,尽快实现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发展合作社不仅是小农户的需求,同样也是大农户的需求。在常态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作为弱者的小农户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依靠有效的合作与联合方式,以作为一个整体有力量与市场中的强者相竞争。这种合作与联合一方面是在横向层面的农户之间的以及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形成跨村乡镇县的不同地域之间的联合,组建大规模的地域中心合作社;另一方面是在纵向层面的自下而上的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基层合作社及跨村乡镇县市省中央的联合社体系。这种合作与联合实现了农户的横向联合与纵向联合,作为一个体系和系统,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同样,大农户也需要这样的联合与合作。

总之,合作社解决了农户从产前到产中再到产后的乃至于生活中一系列的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问题。这些问题由单个农户解决不好、解决不了,需要通过合作的方式由合作社来解决。如在产前的市场需求分析中,农户无力专业性地获得准确的市场需求信息;种苗供应中,农户无力进行新品种的研发,不知购买哪种合适;等等。因此,发展合作社是现实的要求,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规律。

当然,对于城市郊区或具有特殊资源的地区来说,完全能够通过商业化市场运营,发展合作社似乎不是很迫切或很有必要。而对于远离城市、无特殊资源优势的一般农业区而言,发展合作社更为急迫。这就需要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将农民有效组织起来的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合作社组织形式。要注重借鉴国内外被实践已经证明的成功经验,从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社会环境等出发,大胆开拓创新,开创合作社发展的新路径。

(二)如何发展合作社

1.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习近平强调: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坚持农民主体,激发内生动力。没有这一基础,合作社根本不可能将农民“组织起来”,即使短期内依靠行政的力量暂时“组织起来”,也会很快分崩离析,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坚持“姓农属农为农”的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由农民做主,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最大限度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能动性,充分激发农民内生动力。没有农民的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是不可能的事情,农民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的基本动力。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能够分享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增值价值和利润,农户就有加入合作社的动力。事实上,农户是合作社的最大利益主体和最大受益者。当然,也要注意的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并不是说什么也不做,而是相反,要有相应的组织如村党支部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教育、宣传、凝聚、服务的职能和作用,鼓励、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

2.坚持强者弱者联合

在合作社发展的早期,主要是弱者的联合,以与市场中的强者进行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合作社如果仅仅是弱者的联合,将很难有能力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国内的实践已经实现了在弱者联合中必须有强者参与,实现强者弱者联合,最终达到强者带动弱者。事实上,单纯由弱者的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是很难走远的。而往往由强者——能人、大户、公司甚至村党支部等领办的合作社才更有生命力。由强者领办的合作社如何保障其他普通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失,或者不会出现强者获取更多本来应该分给其他农户的利益,这需要在合作社的运行制度方面进行规范设计。山东省烟台市在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中明确集体占股为“金股”,确保集体股保留决策权和否决权,利润分红由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主导,向普通社员特别是老弱病残倾斜。〔24〕总之,合作社主要是弱者的小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必须通过制度设计限制或约束强者的行为,防止其控制合作社,导致小农户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和落实,最终实现所有合作社社员利益的合理化。

3.坚持依法规范发展

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基石。凡是合作社发展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的是注重合作社立法。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很多合作类型如信用合作、保险合作等没能涵盖进来。要适时制定《合作社法》,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合作社是公法人社会团体。法律法规要明确新型合作社是政府所有涉农政策的履行者,农业财政资金、农产品价格安定基金、政策贷款、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专营权,通过合作社系统下达。还要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集体都无权干预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明确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的权力和义务,以便在合作社内部形成良好的权力运行及其制衡关系。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合作社规章制度。这是保障合作社规范发展所必须的,要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山东烟台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章程文件统一把关、重大项目统一评估、大额支出统一审核等“六统一”机制,用制度管人、管钱、管事,在合作社注册、经营、分红等各环节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总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有效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这是确保合作社规范发展、高效运转的基础。

4.坚持利用政府扶持

众所周知,在合作社的发展初期,“政治的中立性”是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后来,随着合作社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被突破,不仅如此,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特别是在很多情况下,合作社成为政府推行其经济社会政策的有力工具,或实现政府经济政策的有效组织载体,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相应的政府职能,这就需要政府的支持。合作社不仅是社员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更是政府振兴乡村、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由此也不断产生了对政府的依赖性,出现了合作社与政府谁也离不开谁的局面。政府要为合作社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资助和扶持、贷款支持、技术指导、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服务,这是合作社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政府扶持。一是资金扶持。合作社作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依托组织,在组织农民、富裕农民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理应得到政府的资金扶持。特别是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专项资金要直接打到合作社,由合作社来承担相应的建设项目。二是税收减免。要把合作社、社员作为特殊的纳税主体,规定合作社盈余和社员分红的所得税减免乃至于免收的办法。三是教育培训。政府要承担合作社人才的培养培训任务,由专门的部门或委托相关组织来加强对合作社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为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当然,在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中,政府天然拥有主动权处于主导地位,而合作社往往居于从属地位,具有很强的对政府依赖性,这是不利于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建立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5.坚持提升竞争能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作为一个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将农民组织起来、代表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合作社要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下来,必须具备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才能更好实现对农户社员的全方位服务。合作社在坚持合作制原则对内服务好社员的同时,对外要服务好消费者,要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追求更大利润进而增加社员的利益。一是明确目标市场。合作社要在市场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细分市场并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这是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础,有需求才有生产,没有明确的市场,往往会出现农产品难卖问题。二是提供农产品。提供适合目标市场客户需求的产品满足消费需求。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到农产品生产加工一直到消费者餐桌的全流程的质量监控、环保检查、动植物检疫检验、包装物流分销等,记录并可追溯详细信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向市场提供满足不同需求层次的高、中、低端产品。三是打造品牌。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利用当地资源特色,生产优质农产品,打造独特的属性或标识,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合作社要注重品牌形象塑造,加大品牌设计力度,推进农产品品牌特色化、精品化、高端化。通过市场竞争能力的不断提升,合作社就能抵御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等,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获得规模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6.坚持实现多功能性

合作社最初是为了抵制中间商、大资本的盘剥而产生的,通过互助合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在这一单纯功能的基础上,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其他功能逐渐形成和发展。一是社会功能。社会功能是合作社的基本功能和初始功能,合作社的价值观和文化重点关注社会公平正义、社员生产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保障“弱者”权益和提高“弱者”地位,这种功能得到更好的强化。特别是在乡村建设中,合作社作为重要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丰富了民主管理形式,表达了农民参与管理的强烈愿望和合理诉求。二是政治功能。在合作社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或党支部,发挥党组织在合作社发展中政治引领作用,不仅担负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农民社员的职责,而且担负发展合作社和保障社员农民权益的使命。要将党的建设贯穿于合作社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最大限度提高合作社发展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合作社作为政府与社员农民之间的桥梁,有效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并将政府的农业政策惠及农民社员。三是经济功能。这是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最重要的功能,成为其他功能的经济基础。

(三)如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作社发展道路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合作社等组织制度安排,把农户组织起来,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作用和更好发挥看得见的手即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壮大村社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

1.坚持科学理论武装

发展合作社必须以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为指导。要注重传承和创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毛泽东刘少奇等的合作社思想,更要注重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合作社的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供销社、合作社、合作化的发展。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同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的经营组织形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再加上政策引导,把一家一户的生产纳入标准化轨道。2016年4月25日,在安徽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习近平指出: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按照为农服务宗旨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方向,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同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有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调研吉林四平市梨树县卢伟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提出:走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在全国不同的地区实施不同的农业合作化道路。2020年9月,习近平强调:供销合作社……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习近平关于农业合作化、供销社的重要论述不仅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合作化思想的合理内核,而且结合新时代中国“三农”现状实现了中国特色合作化思想的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化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这不仅为走农业合作化道路指明了前进方向,而且也为合作社、供销社改革提供了行动指南。

2.坚持党领导合作社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乡村振兴中要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把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特色的乡村共同富裕道路。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将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抓合作社发展的行动优势。要将抓党建和抓合作社发展有机融合起来,抓好党建是为了更好抓合作社发展,抓好合作社发展是为了更好抓党建。通过党对合作社的领导,将党的政策惠及每一个农户,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和利益。特别是党和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要通过股份分配等形式惠及所有人,让农民分享更多的分红和利润。要落实县、乡(镇)、村三级书记抓合作社发展责任,形成从上到下层层抓落实的推动机制,把发展合作社真正变成“一把手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将“支部建在合作社上”,真正落实党的基本路线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一个中心”。通过加强党对合作社的领导,不仅能实现农村经济发展,而且能巩固党在农村社会的执政基础。

3.坚持发展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是我国经济的独有形态,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的三级所有,土地、林木、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水利设施等为集体所有。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合作社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就是发展合作社,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在2017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壮大集体经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的基础上,村集体以全体村民的名义将集体资金、资源等和农户以资金、土地、劳动力等入股共同组建合作社,将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涣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提高各种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与服务。主动增强市场经济理念和意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有效实现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户收入水平提升。利用乡镇、村集体经济的积累,可以发展公共事业,不断提高农民的幸福感、获得感。

4.坚持实现共同富裕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向着更远的目标谋划共同富裕,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目标。共同富裕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共同富裕允许存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差距,尽管有差距,但是足以保障所有人过上富足的生活、幸福的生活。差距存在是客观的,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本质性的差距,也不会因为差距的存在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正如提倡缩小贫富差距,而不是消除贫富差距。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所表现出的差异是明显的,任其自然发展,贫富分化是很自然的事情。如何带动弱者、贫者致富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因此,即使在美国、日本等这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能够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追求共同富裕是共产党的奋斗目标。那么,在农村如何让少数先富起来的“先富带动后富”、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成为时代的必答题。我们认为,发展合作社可能是最佳选择:一方面,强者带动弱者的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先富带后富”运行机制,解决了弱者农户无法进入市场的问题;另一方面,合作社能够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分好蛋糕”,缩小了收入差距,提高了收入分配合理性。通过合作社把分散化的、原子化的、单打独斗的农民组织起来走中国特色的合作化道路,激发农民的内生动力,将其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农民与集体联系起来,最终实现农民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尤其是两者共同放在合作社这个篮子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合作社不仅为农户追求物质利益,而且也为农户追求精神财富,实行物质富裕与精神富有相结合、有机统一。

5.坚持重构合作社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法宝。合作社体系的构建要按照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与农户自愿的自下而上相结合,整合资源组建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合作社联合社体系。按照“政府的归政府,合作社的归合作社”的思路,将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部门承担的关于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贸易、农村经济、农业科技等方面职能剥离出来,而保留制定农业政策、监管农产品生产等方面的职能。将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管农村非正规金融、资金互助社职能剥离出来。特别是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改造成中央农村合作社总社,并将上述部门剥离出来的业务承担起来。其他层面也要按照上述思路和原则,构建相应层级的合作社联合社。县级、乡镇级层面的合作社联合社将是建设的重点,其最接近农户和基层合作社。随着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要打破行政区划、减少层次。引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基层新型合作社方向发展,重新认识和定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能,鼓励村党支部直接领办和筹建合作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合作社突破村、乡镇界限跨区域发展,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合作社的领导作用。新型合作社体系的构建实现了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与合作,彰显了组织起来的力量。

6.坚持创新合作社模式

针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过小、服务单一、功能不全等问题,以及供销社和信用社改革的现状,要创新合作社模式,主动深化改革。目前,主要有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在“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民合作社体系中,将供销合作的流通优势、生产合作的产品优势和信用合作的资金优势进行一体化整合,获得1+1+1﹥3的增值效益。生产、供销(购买、销售)、金融保险等的交易活动,主要是在新型合作社内部进行的,可以将这些生产经营环节及其服务环节产生的利润留在合作社内部,农户社员可以分享更多的利益或价值增值。因此,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构建以供销为主导、生产为基础、金融为支撑的业务融合、协同服务、利益联结的新机制成为必然选择。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新时代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相融合、防止“两张皮”的可行探索,实质是把“支部建在合作社上”,与革命战争年代“把支部建在连上”的军队建设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最大的难题是要有合适的党支部书记、合作社理事长。正如毛泽东同志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支部强不强,关键在书记;合作社行不行,关键在带头人。”这就要求选择“德才兼备”的人来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合作社理事长,这些人既要能胜任优秀党支部书记,又要能够承担发展合作社的重任。一般来说,这些人主要是正在经营企业或做生意积累了相应财富的、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家或生意人或种养殖大户,早已实现了财务自由。或者在农村中具有较好的市场经济理念和意识,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能人。除此之外,各地还有一些合作社的创新模式。对于各种创新性的做法要采取包容支持、积极鼓励为主,让各种合作社模式能够充分发展起来。

注释:

〔1〕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编印了《农民问题丛刊》52种,毛泽东为此写了《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的序言,提出这一著名论断。毛泽东任第六届农民运动讲习所所长。

〔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0页。

〔3〕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上海:三联书店,1957年,第80页。

〔4〕《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31页。

〔5〕〔17〕王贵宸:《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史》,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第192、330页。

〔6〕《刘少奇年谱》下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60页。

〔7〕〔8〕〔10〕《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173、1270、1270页。

〔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657页。

〔11〕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42页。

〔12〕彭连港主编:《新编中国近代经济史》,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52页。

〔1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年,第70页。

〔14〕苏星:《新中国经济史(修订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第217页。

〔15〕李敬文等主编:《中国革命史》,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年,第277页。

〔16〕姜兴文、吴德太主编:《供销社市场经济的沃土》,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第13页。

〔18〕薛凤伟:《苏联集体农庄与中国人民公社之比较》,《聊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19〕韩俊主编:《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年,第11页。

〔20〕1983年2月1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21〕《农民合作社实现整体发展质量稳步提升 四级联创示范社达15.7万家》,http://www.moa.gov.cn/xw/zwdt/202012/t20201228_6358978.htm。

〔22〕《“信用互助”全国唯一试点却近半成摆设,继续试点该如何做?》,齐鲁网,http://news.iqilu.com/shandong/kejiaoshehui/20190718/4315089.shtml。

〔23〕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通常将拥有耕地面积少于30亩的农户称为小农户。

〔24〕《专访于涛:烟台市推广党支部领办集体经济的现实意义》,https://www.163.com/dy/article/G4123KKA0514C6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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