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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喚責任擔當:公共資本須關進制度“鐵籠子”

2021-04-13蕭書香

澳门月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情況人員社會

蕭書香

澳門特區的公共自治基金大大小小加起來有十多個,有各種各樣不同形式或性質等原因而設立的。最大的當然是澳門基金會,其他稍有規模獨立的或附設於職能部門的各種各樣以性質劃分的基金有:澳門退休基金會、社會保障基金、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存款保障基金、學生福利基金、文化產業基金、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等等。雖然為數不少,但重要的是在社會的發展上或現實的客觀上確實是有存在的需要,有關基金運作模式在行政程式上亦合理,有助加快行政效率,尤其在結算、審批等方面,但有完善的空間。

首先,應加強監督機制。除行政違法及貪腐監督外,政府代表或財政局代表更應責無旁貸地從法制上及監管上交出成績。法制應與時並進,不能固守舊有落伍的思維,抱著不變不錯或不做不錯心態;監督上更不怕得罪人,加強政府代表責任感及使命感,權責清晰。

第二,監督透明化。單單每一年公佈資助名單還不夠,資料不足,應提供條件可讓有興趣的大眾或利害關係人查閱審批標準及在不違反個資法下公開更多資料,加強社會的監督。

第三,委員會人員的委任客觀化、透明化及專業化。要減少用人唯親及相互包庇情況,畢竟各代表都有收取可觀的津貼及報酬的行為。除對基金委員會人員要進行日常法制觀念、職業素養、道德品質培養外,對委任者還應結合工作實際,在相應的網絡平臺上對其的專業、資歷及能力等情況進行客觀公示,讓公眾瞭解和監督。

為加強公帑監管,特區設立了“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加強對公共資本企業和自治基金的監督,以確保公共資產的安全與效益,設立的原意是好的,其設立的宗旨大概如下:一、是促進公共財政投資的保值與增值;二、研究制定優化基金資助審批制度的相關法規等;三、啟動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草擬工作;四、務求公帑運用和管理透明化、規範化和制度化。

根據其宗旨,與財政局組織法設立的公共會計廳、公物管理廳及公共財政稽核處的職能作對比後,不能發現其性質之相似性及重疊性,後者的工作專注於公共資產的監管制度進行檢視,並推動相應的立法工作及跟進完善措施。“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應屬上層建築(類似當年設立的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作用)層面的機構,故難怪一直有人質疑有沒有需要設立這個項目組,其與財局職能重疊的部分職責是否會出現積極或消極衝突?有沒有違背行政長官所推行的“優化部門架構設置,整合部門”的行為初衷?或最終只造成另一個架床疊屋,造就了一些官職及增聘人手?相關之部門能否勝任有關之工作?現時辦公室已成立一年,還有兩年時間,冀待有關之辦公室能以實質的成果來消除以上種種之疑問,能令公共資產法律制度得以改革成功。能否做到,令公帑用得其所,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看出其一點兒成績,或許其工作未夠透明,外間難以知悉其工作進度及成果。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屬行政體系內的內部監督機制,只向長官提交報告及負責,有一定局限性,為此筆者有以下建議:

一、除向長官負責外,亦需要向市民的代表立法會提交報告及負責;

二、自治基金的帳目一向不屬政府總預算一部份,過去與自治機關一道立法會難以監督,建議在立法會設立專責委員會,賦予足夠的權力專責自治基金及公共資本部門的監督工作,打破行政機關自我監督的不足,更何況涉及公帑的使用。

澳門的官場屢屢發生官商勾結,貪污腐敗,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等情況,長期令澳門市民對政府失去信心,失去信任,出現管治危機,公僕自己亦都感到無奈及蒙羞。市民及公務人員內部都強烈地訴求真正的落實高官問責制,以及在外部及內部都加強有效監督。在刑事方面有檢察院及廉署把關,但在行政違法方面(尤其是不以金錢作為利益的情況更為隱蔽及嚴重),違法往往在看不到成本的情況下,顯得更為隱蔽,加之違法監察的力量非常之不足,違法情況將容易繼續存在及發生。而違法成本低,也會讓違法情況變得普遍。意即當官員違紀、違法後,沒有被追究、官官相衛、委過於人、濫權等沒有什麼成本時,法就會被踐踏!

澳門回歸後沒有設審計法院,又沒有如臺灣般有監察院,亦沒有如香港般的公務員事務局統一管理公務員事務機制,澳門的審計署只是衡工量值式的審查,廉署的行政違法監察尤如紙老虎,沒有實質的權力,在行政違法方面,除了提起紀律程式外(現實的情況是部分應立案而沒有立,不應立案或被處分的又被濫用),其他方面則一片空白。

特區成立後澳門市民對公職人員廉潔方面的訴求強烈,對於多次揭發的貪污舞弊、瀆職,違法濫用職權等政府過去都勇於去面對,但仍不足夠,與市民期盼仍有落差。對房屋、交通、空間、生活環境等民生方面一直都是市民訴求的重點和詬病所向。社會貧富日益不均及發展帶來的矛盾、環保以及民主發展等政治訴求衝激帶來的種種社會矛盾,都是第五屆行政長官及其團隊需要面對及疏理的矛盾和問題。具體而言,澳門的可持續發展受限於:澳門經濟產業結構單一化和經濟產業多元化發展的矛盾;貧富差距與社會資源分配公平的矛盾;依法行政的公平效率與市民要求日益增多的矛盾;社會階層結構固化與中產日益崛起的矛盾等等。這些具體矛盾不同程度地體現在澳門特區的居住、交通、醫療、教育、養老、創業等問題上。在建設大灣區的過程中,則要面對如何與大灣區的其他城市間除人才及資訊競爭所帶來的挑戰外,亦應好好地思考如何相互合作,互補長短,形成整體效應,把握共同發展的難得機遇。

社會、官場及公職等部分會反映出人性自私的一面,很多的違法情況是有人知悉的,只是基於不一樣的考慮,很多為保護自身利益選擇禁聲,與違法者一樣讓私利淩駕於公共利益之上。雖然我們沒法要求市民負起檢舉的義務,但可以要求各級公務人員負起檢舉的義務。但部分官員考慮到自身的委任與退場直接關係到薪俸,或退休年資及尤其是與退休金及撫卹金掛鉤,官員自然會力求自保下,從而選擇犧牲公共利益;一般公務人員部分對違法事件表現出冷感,不涉及自身的都選擇事不關己的態度,亦有部分因屬合同任用的臨時人員,為保飯碗亦選擇不作聲(特區政府真的需要認真去解決實位與合同位兩頭高的怪現象,官員的不作為是關鍵)。不管是那一類人都是違反檢舉義務,即使涉及自身利益,亦無奈地麻木地讓違法存在,他們是制度下的一群犧牲者,同時也是違法者。

所以特區政府要從根源著手,從軟件方面,急須建立公義、守法的廉潔文化的公務人員團隊;硬體方面,盡快調整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人員比例的人數,除可增加人員的歸屬感及隱定的僱用關係,也將間接有助於政府內部建立公平正義及檢舉違法的文化。

另外,本澳存在已久的法律滯後、不接地氣、欠缺或執行力薄弱等種種問題,以及立法會與政府間的互動與協調不足、不充分,本屆政府真係需要在這方面做好工作,這一切都有待加強溝通以改善立法的質與量,以回應長期以來民眾對法律改革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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