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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聽不同之聲:服務百姓當是最大的政治

2021-04-13高天賜

澳门月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議員官員部門

高天賜

澳門回歸二十一年來,經濟發展迅速,人均收入有所提升。然而,各種民生問題亦是層出不窮,例如,樓價飆升,租金飛漲,物價指數不斷攀升及醫療資源匱乏令到眾多市民苦不堪言;大量貧困家庭及夾心階層因無樓可住而被迫“挨貴租”,多少年輕人因無法承受樓價之高昂,只能“三代同堂”與家人居住在一起,並在客廳沙發睡覺做“廳長”,又有多少長者因無屋居住只能被迫搬到內地居住,還需定期山長水遠地返澳就醫卻面臨醫療排期時間漫長、藥物不足等等問題,令到生活質量沒有基本的保障。

行政缺公開透明是頑疾

特區政府經常用政府的公款購買服務,但他們不披露購買合同。現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政府買了什麼服務,買了什麼東西都會在網絡上披露,這是透明度。澳門不會的,連我們議員都不讓看的,這個有點奇怪,這種透明度是有問題的。

很多的澳門人、澳門大部分的大學很少會看行政長官選舉時候的參選政綱,他答應的東西我們議員也不願意看。這個可能是教育的問題,教育中選擇的時候不教這方面內容,學生畢業以後,政府裏邊的運作他們都不懂、不清楚,也不會有能力去分辨。比如什麼經濟區、自貿區分別是什麼樣的,有些人連五個司長的名字都不知道,不關心政治是澳門人尤其是年輕人的特點。

行政改革的話題,何厚鏵十年、崔世安十年到賀一誠,每一個行政長官的選舉政綱裏都提到了,那麼這個改革是不是要改一百年呢!何厚鏵時說機構、部門職能是重疊的,到今天看賀一誠的政綱裏也是這樣說的。每一個行政長官當選的時候會成立一些部門,他下了以後另外一個上來,他也會減了,然後又加了,要加要減這是個奇怪的事情。

沒有透明度,很多事情會沒有人知道,沒有人監督,那就會出很多事。比如政府投資經常超支,經常會買錯東西,但是也不需要承擔責任。高官的問責,我們2010年的時候通過了相關的法律,對行政長官、司長在任期間如果沒有盡到責任的是要承擔相關的政治責任的,但到今天都沒有的,公共的工程等超支以後沒有人承擔責任。

近期通過了修改《採購法》中政府可以提高六倍採購經額使用相關公費進行採購,但是其他的透明度、責任怎麼監督沒有改變,那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很快我們會開幕的大賽車博物館,當時簽的合同是3億元,現在已經到了8.3億元,除了這個以外還有其他很多超得太離譜的公共工程項目。

國際上有一個“透明國際”,每年都會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施政透明並發布相關數據和排名,2020年的剛剛發了。2007年以前有發澳門,以後就沒有澳門了。香港、國內、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柬埔寨等都有,排名亞洲最高的是新加坡,第二個是香港,香港廉潔程度是相當之高。全世界北歐國家是最高的,新加坡排在世界前三位。我們回歸以後有派公務員去新加坡培訓的,但是派了一、二年就停下來了,也不知道為什麼停下來了,因為新加坡的公共行政管理是非常好的。

公共工程超支成習慣

整體澳門市民感覺在過去的二十年間,特區政府浪費公帑幾乎已成習慣,主要官員卻不需要承擔任何相應責任。加上特區政府在公共行政方面各種問題層見疊出,例如,官僚主義、效率低下、程式繁複、冗兵冗政及施政缺乏公開透明度等等。在1999年時,本澳僅有一萬七千位公務人員,而今天公務人員的數量已邁向近四萬人,然而,行政效率低下、機構與職能重疊、權責不清、預算執行率低下甚至抗拒電子政務發展的問題仍然存在。長久以來,特區政府並沒有就上述問題作出檢討與徹底改善,令到市民怨言頗多卻又無可奈何,唯有繼續忍受行政效率低下的狀況。

更嚴重的是,超支超時、浪費公帑更已成為了本澳公共工程的標誌性特點。單是預算高達五百億、歷經近二十年興建才可通車的輕軌工程早已飽受市民抨擊,更不用說造價嚴重超支四倍又延期四年但使用率極其低下的北安碼頭、造價高昂但啟用後卻出現地基問題與漏水問題而了無作用的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超支三倍達澳門幣二十億元但依然存在漏水問題的澳門大學河底隧道、以及自2014年開始興建,現時建設費用已達澳門幣二十億元仍未見蹤影的離島醫院七座大樓。另外,公共工程的公開透明度不足亦是另一個嚴重問題,在其他國家及地區,關於公共工程相關資訊的公開透明度遠高於本澳,例如,葡國政府就專門設立網站並上載具體的工程資訊與進展以達資訊之公開透明。然而,特區政府依然我行我素、不作改善,這完全是對公眾知情權的公然漠視。

公帑浪費無人擔責

隨著上述問題出現的更有高官問責制度的嚴重缺失。至今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的頒布已過去了十年多。然而,在這些年裡,無論多少醜聞、行政失當、工程判標失誤甚至超支超時被揭露於世,都沒有任何主要官員需為這些醜聞及決策失誤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上述種種狀況不禁令市民質疑是否主要官員完全無須為自己的決策負任何責任,面對任何決策都是為所欲為、隻手遮天。在這十年之間,特區政府屢次強調將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並完善高官問責制度,但是,直到現今,高官問責制在本澳仍然是“只問其聲、不見其影”。

新一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在其《參選政綱》和新年施政報告之中曾承諾將“深化公共行政改革、強化官員問責、加強廉政建設、善用政府公帑”,市民普遍對新任行政長官將採取何種具體措施、將在何時徹底解決上述種種“疑難雜癥”相當期待。畢竟,公眾期盼的是一個公開透明、廉潔公正的政府。若是政府仍然漠視上述問題,任由問題繼續發酵,其將面臨的是公眾對其公信力及權威性產生的不信任感,從而會衍生出更多的社會矛盾及問題。

公務員生態環境待改善

自澳門回歸近二十多年來,特區政府一直反復強調公務人員作為政府工作的主要支柱,是特區政府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及寶貴資源。然而,這二十多年,公務人員內部的問題與矛盾與日俱增,卻遲遲未得到特區政府的重視。

其中,尤為嚴重的是待遇方面的區別對待,造成了公務人員內部分化為“一等公務員”“二等公務員”及“三等公務員”的情況,為“一等公務員”的主要官員們有別墅、退休金、房屋津貼、年資、交際費,可坐頭等艙、有廚師、有工人服侍、有車、有司機等各種福利保障;“二等公務員”卻無退休金、無房屋;“三等公務員”可說是無任何穩定的保障。

更具體而言,例如,政府將退休制度分為“過去的退休金制度”與“2007年實行的公積金制度”兩種模式。這兩種模式分化之下,造成司法官員依舊享有退休及撫恤制度,保安司屬下的公務員,例如治安警察局人員,司警人員,消防人員,海關人員,懲教處人員等這些需全年365日、每日24小時工作的人員則無如此待遇,退休後甚至無法養活自己及家人。這種待遇上的分裂讓他們感到被歧視,以及讓他們感到被視為不受重視的“二等公務員”及“三等公務員”。2007年實行的這一“公積金制度”,由於其福利的不平等,令大批公務員生活質量低下、對未來失去希望。

類似的還有公務人員房屋問題。回歸近20年來,特區政府從未建造任何房屋給公務人員。根據《土地法》相關條文,特區政府理應可以預留土地建造公務員房屋,但卻一直停留在只說不做的階段,以致公務員房屋問題拖延至今,又將留下任行政長官解決。現今,澳門物價高漲,房價高企,“二等公務員”“三等公務員”在退休後無法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甚至連居所也成問題,而同時,“一等公務員”卻享受著別墅等種種特別福利待遇。更需指出的是,在高官問責制尚且缺位的情況下,作為“一等公務員”的主要官員甚至不需為錯誤與問題承擔相應責任,而需為此受到追責的反而是局級或領導級公務人員。

作為同樣是為澳門社會付出多年精力與心神工作的公務人員,在待遇方面卻如此天差地別,再加上高官問責制的缺位,這些種種不公的剝削現象對公務人員的士氣無疑是嚴重的打擊。兼且,這些待遇上的不平等大大違背了《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所指:“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平等原則。

至今,特區政府依舊年復一年的拖延解決待遇分化等各種問題,拋出各種口號與空文敷衍公務人員,或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東縫西補、東修西改”地修訂公職法例,卻從來未有整體地檢視現行公職法例的問題並作出全面性地修訂與改革。如此以往,漠視內部的不公的福利待遇分配及不提供穩定且公平的保障,特區政府就無法鼓勵公務人員提供切實高效的服務給市民。

公務員沒有房屋,沒有退休金,還不能隨便講話,如果“老闆”不喜歡,不簽下屬的合同,那麻煩了,即便做了十年、二十年馬上可以回家了。我們反映以後搞了一個公務員投訴部門,一年有三、五個人去投訴,很多公務員沒膽子去投訴,他們會選擇來我們公務員協會或議員處來投訴,因為安全。

很多公務員想轉部門,現在也有法律允許的,但如果上司不滿意的會被放進“冰箱”,一年、兩年不給工作,也不允許其他的同事跟他聊天,就算想去其他部門,其他部門領導允許去,想讓你過去,現任上司不允許就過不去。一些部門的公務員壓力很大,沒有開心笑容。只有和“老闆”是一條線的很快就升職了,不是因為有能力,有能力不一定能升職。

政府培訓公務員用了很多錢,但效果不是那麼好。不是培訓有問題,是用人的機制和標準存在問題。

官員素養決定政府整體形象

談到工作能力,包括我們的高級官員實際也存在問題。比如有些官員出席立法會會議,對議員提出的問題回答不出來,一問三不知,基本的功課都不去做,不好好準備,這是很丟面子的事,政府的形象也會受到影響。實際政府的形象非常重要,政府的主要官員體現能力的形象也很重要,他關係到政府作為一個整體形象對外的展示。

特區政府中有些官員還存在著官僚習氣,不敢見議員,不敢和不願講實話。疫情以後,澳門老百姓去年開始看手機的多了,馬上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我們這裏每天多了很多投訴的人。原因是我們的政府部門對待市民反映的問題避重就輕,存在“駝鳥”心態。遇到一些棘手的事情不是想法協調處理,喜歡自己避開問題,動不動就讓市民通過司法途徑去解決。

議員是為老百姓服務的,公務員是人民公僕,也應該是為老百姓服務的,大家目標是一致的,但澳門市民遇到事情了都不愛找政府,而過來找議員或社團。有時候政府不理解,他們不明白立法會是做什麼的,不知道議員是幹什麼的,以為議員是搞對抗的,甚至是政府的反對派。有些官員到立法會聽取議員質詢和建議,議員看著他在講,他會和旁邊的人聊,一點禮貌都沒有,缺乏對議員的應有尊重,司長等高級官員也是需要培訓的。

立法會應增強公眾參與度

目前特區的教育也存在問題,現在的年輕人對時事瞭解不深,年輕人對澳門的政治,到底發生了什麼與我無關,也不願意主動的去瞭解,只是覺得自己過得好就行了,像活在溫室的狀態。感覺政府也有意讓年輕人這樣,不要去懂太多,好好做好自己,能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就可以了,不要管這麼多。

這一點政府有責任,我們作為議員也是有責任的。這麼多年我們立法會六個小組都是秘密開會,老百姓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一個立法會,人民的家,為什麼要秘密開會,香港、新加坡等都不是這樣,門是打開的。議員是市民一人一票投出來的,投票的人不知道議員在做什麼,在小組會上講了什麼。幾年前我們開大會,沒有直播的,二十多個議員有十多個在睡覺。一開始直播了,現在沒人敢睡覺了。但是小組會呢,老百姓就不知道了。

立法會也屬於公共機構,回歸21年了,立法會最重要的六個研究討論制定法律的小組會議,沒有向市民打開過門,讓市民進來監督我們的工作,這方面也應該改革。立法會的工作應該向大學老師、學生開放,讓他們知道他們所學的理論是如何出來的,知道背後的過程。一部法律為什麼會寫出這樣的一句話或字,應該要知道它出來的來龍去脈。

如果立法會小組會議開了門,我們議員壓力會很大的,因為討論每一條法律是一環扣一環的,如果沒這個能力,市民馬上能看到議員的水準。立法會有時候制定出的法律與《基本法》是抵觸的,這種情況是沒有機構審核的。往往會在法庭上被律師指出後,會以個案的形式被法官裁決無效,但這條法律依然會存在。對這個問題一定要增加透明度,通過增加透明度來減少制定法律過程中的失誤。

建議澳門立法會能通過網站提供簡單簡介闡述立法工作及開放日之外,還能在教育方面提供應有的服務,讓學生及年輕人可清晰瞭解立法會的作用與職能,並能在日常工作中給年輕人參與體會立法會的實際運作提供更多機會。

同時應透過傳統媒體如報紙、電視等新聞途徑加大立法會對外宣傳力度。本澳立法會亦須轉變觀念,主動改進工作方式,通過自身網站及新媒體平臺向公眾傳達立法會現時的工作內容,增加立法會的公開透明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立法會政府應合作服務社會

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搞不好,就提供不了優質的服務。現在我們的政府官員和立法會議員很少會提前溝通的,如果有了溝通就會減少很多事後的分歧和看法。政府和立法會是合作的關係,但政府這方面很少主動去做,總習慣於以行政主導的面目做事,不習慣與立法會議員進行溝通交流。

政府部門官員、審計部門官員一定要學會兼聽則明,要多方獲取資訊,聽取意見,彌補自己考慮不周全的問題,這非常重要。議員是代表老百姓來監督政府的工作,政府官員更需要下來去聽取他們的意見,幫助老百姓來管理好澳門。

我們現在的政府官員有秘書、有保安、有司機,進出有人幫開門,官癮上頭,失去了公僕的意識,這是很危險的。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的頒布之後,澳門社會已經歷了十年時間的發展。在這期間,各種濫用私權、以權謀私、漠視民生的醜聞仍然層出不窮。而這些醜聞被披露之後,也未有有效問責機制追究主要官員應承擔的政治責任;相反的,主要官員甚至將責任推卸給下屬,對於自己的應付責任毫無檢討,甚至於無需面臨相應的懲處。無論是2006“歐文龍”事件、2014年“墓地門”事件、2016“妮妲颱風”和“何超明涉貪案”,還是2017年“天鴿颱風”,都暴露了澳門政府對於高官問責制的忽視及其現時有限的懲罰力度,導致其無法對主要官員構成強有力的制約。

回顧前兩年的輕軌車廂解約賠償事件,澳門政府單方面宣佈與三菱重工解除2013年增購車廂合同,並額外賠償3.6億澳門元。而在建設輕軌的整個過程中,由於工程計劃朝令夕改及欠缺清晰的規劃,致使工程成本超支嚴重。甚至於面臨質疑時,負責輕軌建設的運輸基建辦公室與承辦商互相推諉責任。對於整個輕軌建設過程所出現的超支及其他各種問題,澳門政府並沒有執行相應的問責行動追究官員應負責任及實行懲處措施。這種對於行政失當的不聞不問、對公帑的公然浪費,是一種對社會民眾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類似的情況不僅局限於輕軌興建的工程上。近年來,橫琴澳大新校區的興建超支近一倍;而澳大河底隧道工程超支近三倍;北安碼頭的工程超支竟接近五倍之多。這些典型的“工程超支”已然成為一種“慣性行為”。究其根本,無論導致工程超支的原因是工程投標問題又或是工程策劃失誤,在建設過程中相關部門都未能提供公開透明的公示與解釋給民眾;再加之事後的問責制度與相應的懲處制度之缺乏及其執行力度不足,致使犯錯的主要官員無需承擔行為失當的後果。若長此以往,可以預見的是在日後的各類決策之中,主要官員將更容易做出錯誤而輕率的抉擇——畢竟不需向公眾公開解釋更多工程相關進程及資訊,也沒有受到嚴厲懲處的後顧之憂,更無需面臨負起相應的責任的指控。相應的,更多嚴重的問題會因問責制的執行缺失而產生,例如職權濫用、以權謀私、利益交換。

時至今日,澳門的高官問責制之落實與執行依然嚴重欠缺。儘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第三條第一款中已指出主要官員需承擔法例規定的責任並對行政長官負責,加上《2018年度施政報告》也強調將會進一步檢討官員問責制之不足,但問題不僅只是制度的不完善,更缺乏的是堅決的執行力度。這種情況之下,特區政府應完善並確實執行公開透明的高官問責制度,在項目推進之時公示更多決策相關資訊以增加透明度,並在問題發生之時建立調查小組積極調查情況明確責任的歸屬,以避免互相推諉責任又或是以“替罪羊”代受懲罰。否則,特區政府面臨的將會是失去廣大民眾的信任的危機,其公信力與權威性也只會受到民眾的質疑。

疏於檢討,問責制度執行力度之不足,忽略高官問責制度缺失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只會引發更多的惡性事件,讓廣大民眾對特區政府逐步失去信心,從而導致更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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