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惩戒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2021-04-12周小梅
陕西教育·综合版 2021年3期
周小梅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终于为教育惩戒明确了定义和界限,尤其是为教育惩戒列出了可为与不可为的标准,既保护了学生们的人身健康,也为教师实施教育行为提供了具体可辨识的尺度,为教育惩戒纳入到法治轨道中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在实施教育惩戒实践中,依然存在若干争议问题,亟待通过深入调研,为教育惩戒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并形成健全的教育惩戒法案提出有一定价值的建议。
■ 我国教育惩戒领域常见争议问题
一是对教育惩戒权的界定不够清晰。近些年来,鉴于我国法治教育的持续推进,研究者们对教育惩戒问题开展了全面而深入的探究,对教育惩戒权提出了大量界定和解释。从当前来看,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将惩戒权视为教师为保障正常的教育秩序,依据有关规定具备对学生违规或不合规行为予以惩罚之权力,也是教师纠正学生不当行为的重要教育措施之一。就立法实践而言,在《规则》出台之前,各类法律法规只对教师管教权作出规定,但是对教师惩戒权并无明文规定,导致教师惩戒权的界定不够清晰。虽然《规则》根据不同情形,对教师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权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当学生有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等四类行为时,教师可予以惩戒,但是不同情形之间的界限还不够清晰,在教育实践中还会导致相当多的教师不敢管与不想管,甚至会产生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的念头,以至于不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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