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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中适用“首违不罚”的思考

2021-04-12喻军

智能城市 2021年18期
关键词:危害

喻 军

(绵阳市梓潼县消防救援大队,四川绵阳 621000)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首违不罚”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首违不罚”原则已广泛适用于税收、环保、市场监管等执法领域。由于目前的消防行政处罚大多没有先改正再处罚的前置程序,因此“首违不罚”原则的适用既有现实的必要性,又有理论和实践的可行性。

1 “首违不罚”原则的内涵

《行政处罚法》关于“首违不罚”原则的规定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原则的适用需要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构成要件。

1.1 初次违法

初次违法指第一次实施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应当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且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果某行为虽然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法律责任,则其行为本身不具有可罚性,无须再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如《四川省消防条例》中规定的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而未投保的行为。

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追责时效的规定,“初次”应当指在追责时效期限内被消防执法机构发现的同类违法行为中的初次,如某人同时具有多次占用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私家车和挪用水枪、水带浇灌自家花园的行为,只有对于在两年内被发现消防救援机构初次发现的占用行为和挪用行为,才可以分别认定为初次违法。

1.2 危害后果轻微

需要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另一项规定“轻微违法不罚”进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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