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司机被判赔
2021-04-12石宏
现代妇女 2021年10期
石宏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在上下班途中捎上顺路的同事,出门带上临时打不到车的邻居。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担责?对此,民法典中有所规定。
张先生下班经常开车免费搭载住在同一小区的王女士一道回家。某日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于是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5万余元。法院判决张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費用由王女士自行承担。张先生大呼冤枉。发生交通事故纯属意外,况且他第一时间参与救助,还为王女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为啥做好事还要承担责任?张先生心中甚是不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检察官解析:“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非运营行为,具有无偿性,不收费,没有其他利益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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