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可持续发展思考
2021-04-09殷格非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2021年3期
殷格非
2020年12月30日,中欧达成全面投资协定,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可持续性融入到双方的投资关系中,这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考量:
协定在总则上以支持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保护的方式来促进投资,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和强迫劳动。
协定设立了专门的投资与可持续发展条款,约定了双方对投资关系中融入可持续发展的理解。从最低的责任来看,双方承诺不为吸引投资而降低劳工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从较高的要求来看,承诺有效实施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在内的多边环境协定,以及有效执行已批准的劳工组织公约的承诺;从未来方向来看,承诺努力批准劳工组织尚未完成的各项基本公约;同时促进商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为保障将可持续性融入到投资关系上,协定承诺将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确保可持续原则和内容得到贯彻执行。包括民间社会参与执行可持续发展规定的机制,以及一个专门的机制来处理与执行可持续发展承诺有关的分歧。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一协定:
1.促进可持续發展的投资协定。协定的目的是促进双方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但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准则。这体现在:不以牺牲可持续发展来扩大市场自由度和投资自由;扩大市场准入和投资自由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因而,该协定是一个兼顾市场准入、投资自由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定,是一个“在商不只言商”的雄心勃勃的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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