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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函

2021-04-09商务部办公厅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21年11期
关键词:企业

商办流通函[2021]3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及时了解掌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商务部拟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相关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按产废来源划分,主要包括:工矿产业源回收企业、生活商业源回收企业;按回收品种划分,(计划单列市不超过5 家)主要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纸、废橡胶(轮胎)、废旧纺织品、废电器电子产品等重点品种回收企业;按创新转型模式划分,主要包括:回收加工型企业、互联网平台回收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

二、基本条件

各地推荐的企业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齐全,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况。

(二)按规定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回收经营台账制度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备。

(三)企业回收、分拣、加工、配送等业务流程,以及设施建设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等。

(四)能够积极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按要求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创新举措,较好地承担政策、标准先行先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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