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许可制的必要性分析
2021-04-09潘晓滨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1年1期
潘晓滨 朱 旭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222)
引言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一种环境规制手段,其正常运营要求排放单位的排放行为合法、排放数据真实准确。“排放单位自行监测和报告排放数据”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采取的监管模式之一。因此,有效运转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前提是保证排放单位提交准确的排放数据。但是由于排放单位所享有的排放配额必须与其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即排放数据相符,排放单位具有天然的瞒报、少报排放数据的动机。所以,对排放单位的监测和报告数据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度管理,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排放单位上报的排放数据的真实性,是构建监管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的核心。国家发改委已经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中央层面的立法,但是其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不高,而且内容较少,对在监管碳排放单位监测行为的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有必要从中国现有的立法为出发点,结合实际情况,借鉴我国各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经验,来提高我国排放单位监测行为的自觉性,增强排放主体排放行为的监管制度的适用性。
1 碳排放准入监管制度的内容
碳排放准入监管制度是一种保证排放单位在监测排放数据上具有一定资质,能达到排放数据准确性的要求的法律制度。政府依法对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排放单位进行排放准入监管时可考虑两种制度:一是碳排放监测计划备案制度,二是碳排放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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