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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碳排放交易的碳监测法律制度探究

2021-04-09潘晓滨俞红蕊杜秉基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1年11期
关键词:报告法律制度

潘晓滨 俞红蕊 杜秉基

(1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222 2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天津 300222)

引言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碳是温室气体的代称,因为其主体主要是二氧化碳,所以人们经常用碳来指代温室气体[1]。那么什么是碳排放权呢?我国生态环境部最新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碳排放权的定义是:“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与其他气体不同,在技术上很难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此碳减排已经从一个技术问题变成了政策问题。根据国际能源署公布的数据,中国早在2009 年就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了世界上温室气体第一大排放国。如果继续放任下去,不采取减排措施对碳排放进行控制,到2030 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将达到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0%。因此有必要采取碳交易的方式对碳排放量进行一个总体的控制。

1 碳监测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碳监测法律制度的形成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第13 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 《巴厘岛行动计划》。该计划明确规定了所有国家的减排承诺和行动要遵循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原则。从此,三可原则成为了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重要议题,也成为了重要的国际义务。巴厘路线图首次正式的提出了对各国碳减排行动的测量、报告、核实的要求。碳监测法律制度的构建不仅对各国碳减排效果的评价与比较有重要作用,而且成为了发达国家不履行《京都议定书》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义务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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