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下的公益林新模式
2021-04-09沈巧莉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1年11期
张 一 沈巧莉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焦作 454550)
引言
随着经济化和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有所恶化,自然生态遭到的破坏也变得较为严重。无论是需要治理的雾霾,还是污水横流重金属污染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损害,都足以给人类敲响保护环境的警钟。习近平总书记曾一直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见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对于生态文明的建设。长期以来,地方林业主管机关因客观原因对于滥伐树木、盗伐林木等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行政违法和刑事处罚案件未能履行补种复绿的行政处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负担。针对该情况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环境、资源保护重点,着力破解地方政府难题,当好党委政府的法制助手,建立公益诉讼“补种复绿+精准扶贫”新模式。
1 生态损害和生态修复的概念分析
1.1 生态损害
生态系统一般是指在自然界的一定空间点位内,生物和环境构成的统一整体,在这个统一的整体内,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但是这个自我修复需要的时间是漫长的。尤其是在我国大力推进现代化和经济化进程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出于人为因素还是来自于自然原因造成的生态受损,在长期作用下都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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