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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弘治时期的藩王赏赐与国家财政

2021-04-08赵中男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弘治时期;孝宗;藩王赏赐;国家财政

摘 要:明弘治时期对藩王赏赐数量之大,是前几朝所罕见的。赏赐的内容大体上有土地、盐引、课钞、之国费用及王府修建费用等。这些活动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被大量侵夺。针对藩王赏赐产生的财政问题,明廷想出一些办法和措施给予补救,但从整体上看,这些措施收效不大,藩王赏赐的后果已是积重难返。因此,弘治时期是明代国家财政状况恶化的重要转折点。藩王赏赐活动带来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尤其是财政问题,是国家隐患和社会危机的重要标志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弘治中兴”的说法实际上很难成立。

中图分类号:K24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21)02-0092-08

On the Rewards to Vassal Kings and State Finance in the Hongzhi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

ZHAO Zhong-nan(Research Lab, the Palace Museum, Beijing 100009,China)

Key words:Hongzhi Period; Xiaozong; Rewards to Vassal King ; national finance

Abstract:In the Hongzhi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 the rewards to the vassal kings were unprecedented in the previous dynasties. The contents of the rewards included land, salt, money, state expense and the construction cost of the Royal Palace, which led to the loss of the national revenue. In view of the financial problems caused by the rewards to the Vassal King, the Ming court came up with some methods and measures to remedy them, but on the whole, these measures had little effects, and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rewards to the vassal king were too heavy to return. Therefore, the Hongzhi period was an important turning point for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state financial situation in the Ming Dynasty. A series of serious problems, especially the financial problems, brought about by the reward activities of the vassal kings, was one of the important signs of the hidden danger of the country and the social crisis. In this sense, “the prosperity of Hongzhi ” is a shaky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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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藩王是一个特殊的寄生集团,其生活来源几乎完全依靠国家供给。[1]虽然弘治以前这个集团也曾得到大量的赏赐,但弘治时期1对藩王的赏赐,总体上比前一时期大为增加,表现为孝宗大量赐与藩王土地、盐引、税课钞以及修府造坟的费用,加上部分亲王之国的高额费用,数量之大前所未有。在这种情况下,藩王集团尤其是孝宗的亲兄弟们总体收入增加了不少,国家的财政收入却因此而减少了。为地方藩王的赏赐支出较多的省份,首先受到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国家财政的压力随着土地、盐引、课钞的流失而增加,引起了官僚士大夫们的不满和担忧。

但孝宗几乎完全不顾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压力,不顾大臣们的反对,顽固地坚持把国家控制下的土地、盐引等大量赏给藩王,尤其是他的亲兄弟们,名义上是奉行传统的厚待亲王的“亲亲”之道,但实际上却是分割和掠夺了大量的国家财政收入。这同孝宗大量赏赐并加封外戚、支持并纵容宦官多方增加宫廷财政收入,具有相同的性质。孝宗大量赏赐藩王等等分割和掠夺国家财政收入的活动及其后果,反映出他本人“家天下”的理念和明帝国的私有性质,同时也反映出“弘治中兴”1不过是官方的粉饰之词。与史学界对明代前期、后期的研究相比,对明代中期尤其是弘治朝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对这一时期财政问题的研究同样较为薄弱。本文试图从藩王赏赐的角度来探讨弘治时期的财政危机。

一、土地与盐引是赏赐藩王的大宗

(一)土地的赏赐

弘治时期,赏赐藩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土地,赏赐的次数和面积都大大超过前朝。成化二十三年(1487)十一月,孝宗赏给辽府镇国将军“当阳县孔家湾洲地一段”[2]卷6,99。弘治三年闰九月,赐与“淳安大长公主饶阳县庄田一百六十顷有奇,赐秀府顺义郡主永清县庄田二十七顷”[2]卷43,884。弘治五年二月,赐与益王“望军台地二百顷”[2]卷60,1 158。同年九月,又賜与秀府顺义郡主东安县地二十七顷。[2]卷67,1 282弘治七年四月,孝宗的兄弟衡王上奏,“以前赐丰润县庄田有不堪耕种者”,孝宗于是下令“于余田内再拨一百五十顷给之”[2]卷87,1 620。同年九月,孝宗下令将“郢、梁二王香火田地四百四十九顷先属襄府带管者,改属兴府带管”,兴府即兴王府,也是孝宗一个亲兄弟的王府,带管同赐地差不多,这样兴府一次就得到了近五百顷土地。[2]卷92,1 689

弘治十年五月,“户部奏先赐寿王永清县庄地五百五十余顷,乃牧马草场地,今王已辞归于官,请给以涿州等处空地五百四十余顷,从之”,可见寿王辞还多少地,朝廷就补赐多少地。[2]卷125,2 228弘治十一年六月,“赐岐王德安府田三百顷”[2]卷138,2 401。同年十一月,“命以寿王辞涿州等处庄田赐泾王管业”[2]卷143,2 505,寿王辞还的庄田并未收归国有,而是为孝宗一转手赏给了另一个亲兄弟。弘治十二年六月,孝宗“命以衡州府蒸湘水等山场湖塘十处赐雍王,从其请也”[2]卷151,2 667。弘治十三年正月,“赐寿王四川保宁府田四百三十顷有奇”[2]卷158,2 837。弘治十三年二月,赐与兴王近湖淤地一千三百五十二顷,[2]卷159,2 862首次突破了赐地千顷的记录。

弘治十五年三月,赐与汝王河南获嘉辉县地二十六顷,赐与衡王“山东寿光潍县地一百一十四顷有奇”[2]卷185,3 407,弘治十六年七月,“命以歧王所遗德安府田地赐荣王管业”[2]卷201,3 740。这又是一个转手赏赐另一亲兄弟的事例。弘治十六年八年,“命郢、梁二府所遗庄田及清出起科地二十余顷,俱与兴王府为业”,等于将二王的部分土地遗产转赐给了兴王。[2]卷202,3 765弘治十七年十月,孝宗将“歧王所遗田赐寿王三百顷,荣王六百顷”[2]卷217,4 080。这次则是将歧王的土地遗产给了寿、荣二王,可见歧王原有的土地应为近千顷。地方藩王拥有如此数量的土地及其收入,是前几朝几乎没有的。

弘治中期,已经得到不少赐田的衡王“再奏乞前齐府所遗青州等府田,户部言此田先赐德王,今不宜更易,以起争端”。孝宗同意并下令“今后诸王府凡赐有庄田者不许再乞”[2]卷145,2 537。但这个诏令发出之后,许多藩王仍然请乞不断,孝宗也照样赐与土地。到了弘治十三年五月,五府六部等部门上奏:“天下各处空闲地土,多被王府并内外勋戚之家奏为庄田”[2]卷162,2 920。到了弘治末年,有人上奏,土地有定数,不可能再增加了,而宗室人口则不断增加,并且不断请求赐地,所有的费用“皆出于民,将来供用无穷,何以处分”?因此请求孝宗下令“宗支請求土地及一应出办于民者,俱杜绝之”,于是孝宗下令“各王府再不许分外陈乞田地课程等项”[2]卷212,3 991。此时藩王占田已相当多了,孝宗的话只是一纸空文。

不仅如此,孝宗还打破了以前的定例,批准王府在新赐与的土地上自行收税。这样不仅减少了国家的部分收入,同时也大大加重了当地百姓的负担。原来此前赐与王府及内外勋戚的庄田已有定例,即每亩由官府征银三分,交足了王府应得的数量之后,其余部分归国家。当地百姓往往以这块土地上的剩余收入来支付官府的其他赋役。而一旦皇帝下令这块土地完全归王府“管业”,就意味着该地的全部收入都要归于王府,王府可以任意规定相当高的收税额,当地的百姓几乎没有剩余的土地收入来支付其他赋役,生活负担大大加重。

弘治十三年二月,孝宗赐与兴王近湖汙地一千三百五十多顷。户部尚书周经等人认为,这块土地上的“住种之人”有一千七百五十余户,“世代为业,虽未起科,然籍此以贴办税役,若归王府必生怨尤,今宜从轻,每户征杂粮二升,岁计二千七百二石,以补岁支不足之数”,但孝宗下令全部“与王管业”。周经等人据理力争,并进一步建议“乞将前地每岁所征杂粮内以一千石输府,则皇上亲亲仁民两得之矣”,孝宗仍不同意。周经等人甚至推测,如果此地完全归王府管辖,百姓很可能因为王府的逼迫而从贼造反,但孝宗还是顽固坚持自己的命令。[2]卷159,2 862-2 863

弘治十三年五月,五府六部等部门一齐上奏,其中“处庄田”一项即向孝宗建议,新赐与王府的庄田应该按照过去的定例,每亩征银三分,由当地官府收贮,业主即王府可差人来领取,但决不允许王府军校“违例自征”[2]卷,2 920。当年七月,户部在复议上述建议时,也认为这个办法“宜行之毋变”,但孝宗却对这个建议不置可否,[2]卷164,2 972-2 973很显然是在纵容王府自行征收赐地的租税。弘治十六年四月,户部奉命会同文武大臣及科道官员,“议上足国裕民之策十二事”,其中“均禁例”一项指出各王府不按每亩三分的定例征税,“有奏征五分或乞自收者,民不胜困”,因此重申并强调“宜令悉照旧制,每亩征银三分”,但孝宗将这一奏疏扣压了几个月才批示,“均禁例已有旨行”[2]卷198,3 667,实际上仍是没有明确的指示,还是找个借口继续纵容王府自行收税。各王府则凭借孝宗的纵容和庇护,从国家和百姓那里不断分割、掠夺了更多的土地收入。

(二)盐引的赏赐

弘治时期赏赐藩王的盐引,是仅次于赏赐藩王土地的重要内容,同样是分割国家财政收入以增加藩王收入的一项内容。弘治五年六月,孝宗赐给兴王两淮余盐每年一千引。[2]卷64,1 239同年十月,赐与歧王两淮余盐一万引,“助歧王婚礼之用”[2]卷168,1 293。弘治六年八月,赐与益王两淮余盐一万引,“以助婚礼之费”[2]卷79,1 511。弘治十二年九月,孝宗下令出售两淮余盐一万引,“以其价助泾王婚礼之用”[2]卷154,2 743。弘治十三年三月,赐予衡王两淮盐每年一千引。[2]卷160,2 870弘治十四年八月,孝宗又下令出售两淮盐一万引,拿这笔费用来资助申王婚礼之费。[2]卷178,3 268由此可见,上述藩王得到了高额的婚礼资助。

弘治十五年二月,“赐泾王食盐一千引,命两淮运司岁以价银一千二百两给之”[2]卷184,3 399。弘治十六年三月,“先是,命两淮运司岁给汝王食盐价银一千二百两,至是,运司以盐少不足变卖,王府久不得价,户部请于河南布政官库银内暂给三年之数,此后另议奏处。”孝宗同意。[2]卷197,3 635可见赏与藩王价银的办法,已使盐运司无法卖出足够的食盐来凑够价银了。弘治十七年二月,孝宗又赐与泾王府弘治十六年的食盐价银一千二百两,[2]卷208,3 872似乎已形成了一种惯例。

对王府盐引的过多赏赐,早已引起了政府官员的不满和反对。弘治十一年十一月,五府六部等部门应诏上言若干政务,其中就有“清盐法”一项。他们认为应将“累年王府奏讨各运司食盐一切停罢,听其照旧自买食用”。户部认为这一建议完全可行,劝孝宗批准,但孝宗却下令王府奏讨盐引之事“俱如旧行”[2]卷143,2 503。弘治十三年五月,五府六部等部门再次提出类似的建议,指出“各处王府例不给盐,有之亦一时特恩,后来比例奏乞,遂以为常。而两淮价高,奏乞尤多……盐法因之大坏……伏望将累年王府奏乞食盐一切停罢”。孝宗也只是让各有关部门查奏定夺,未有明确指示。[2]卷162,2 917-2 925同年七月,户部奉命商议上述建议的可行性,认为“王府陈乞食盐,每府(每)岁千引,将来分封无穷,何所取给”?因此建议“乞罢食盐之例”,孝宗竟下令“王府食盐仍旧”。[2]卷164,2 973

弘治十六年四月,户部奉旨会同“文武大臣及科道官,议上足国裕民之策十二事”,其中一项仍旧是清盐法。这些官员认为:“祖宗时各运司盐专备边饷,正统间庆府始乞食盐,亦不过与灵州盐五十引而已,近年遂有至千引者……成化以来或给引盐或与盐价,前后已支盐九万余引,价十万余两,所司甚困,盐法大坏。”即使是各王府于当地政府和盐运同官库支取价银,“亦非良法,今宜令各王府蒙赐食盐者岁各三百引本色”,不同地区的王府则于附近盐运司支取食盐,“而停先拟关价之例”[2]卷198,3 663。几个月后孝宗才批了“更改以闻”四字,仍未同意文武官员的建议。可见孝宗根本不想改变重赏王府盐引及盐价的政策。

二、税课钞等其他赏赐占据了一定的比重

(一)税课钞的赏赐

对藩王税课钞的赏赐量虽不及土地、盐引,但在弘治朝的王府赏赐中仍占有一定的比重。弘治六年正月,孝宗同意歧王的请求,将汉阳府刘家隔税课钞收入赐给他。[2]卷71,1 333同年四月,“先是,以济南府税课之半赐德王府,至是王辞之,而乞临清州课钞,下户部议,谓临清课钞比之济南十倍,将以备官军俸粮之用,不宜滥予。上重违王意,命以济南者全给之”[2]卷74,1 391。德王想得到十倍于济南之半的临清税课钞,孝宗迫于户部的压力未同意,但却将济南税课钞全部赏给了德王。这样德王的税课钞收入就增加了一倍,求十得二,一种得寸进尺的收获。

弘治九年四月,“以湖广孝感县东山仓河泊所岁课赐歧王府”[2]卷112,2 034。弘治十一年四月,孝宗的兄弟雍王请求“裁革衡州府税课司及衡阳县河泊所原设官吏,而以二处岁办课钞赐本府管业供祀,下户部议,谓亲王岁禄万石,足给公私之费,而二衙门税课例充本处文武官折俸,此祖宗成宪,万世不可改者,宜勿许”。孝宗也觉得雍王的请求很过份,于是下令:“自今诸额办钱粮衙门,各王府不得请求,著为令。”[2]卷136,2 384但仅仅一个月后,雍王即不顾孝宗的命令再次乞求“衡州府税课司衡阳县河泊所为业,上以王乞奏不已,重违其意,命岁赐衡州府课钞一万贯,衡阳县课钞三千贯”[2]卷137,2 394。雍王一个劲地乞求终于有了好结果,每年得到一万三千贯的税课钞。至于“本处文武官折俸”,朝廷只好另想办法弥补了。

弘治十一年六月,孝宗又赐给另一个兄弟寿王“重庆府及泸州二税课司岁课钞二万贯”[2]卷138,2 403。弘治十六年六月,“赐汝王卫辉王府所属税课三分之一”[2]卷200,3 724。但汝王贪得无厌,“复请所属六县税课”,孝宗竟批准了他的请求。[2]卷216,4 063这样做的结果,至少是减少了部分地区税课钞的收入。虽然税课钞作为明政府发行的货币之一,在明代中期已很少流通于市场,但藩王们可以凭借手中的特权,将钞贯兑换成值钱的东西。因此,孝宗大量赐与藩王税课钞,同样增加了他们的财政收入。

(二)亲王之国的费用

弘治时期,亲王之国的费用同样是王府得到政府赏赐的重要內容,同时也是藩王利用特权获取财富的一次机会。弘治八年八月,吏科给事中胡易上奏:“往者亲王之国,王府官属及军校分为四运,先后启行,经过府县恣意需索,多者费至二三百金;至于驿递衙门应付之外,亦皆馈遗六七十两,又多买私盐渡江,假重亲王,令有司领卖。”[2]卷103,1 879这样一来,之国的亲王就利用特权获得了一些额外收入。

弘治十三年五月,五府六部衙门上奏:“近该司礼监递出印信揭帖,成造预备各王之国所用屋殿帐房、床妆铺陈等件,合用白绵羊等毛三万五千斤,白硝山羊皮千五百张,白山羊绒三百斤,俱分派陕西等处买办,乞暂停止。”孝宗对此只是让各部门“查奏定夺”,并未同意停止买办这些材料。[2]卷162,2 925因此,这些材料作为宫廷财政的一笔临时收入,至少有一部分用到了藩王身上。

“旧例亲王之国,用船不过五百艘,除王府及各官应付车辆人夫,其军校人等船令其自备,在途亦自曳送,不起人夫。至吉王始,奏乞护送人夫,然每船不过五名;兴、歧二王之国,分外陈乞,至用船九百余,沿途起夫至数万”[2]卷201,3 736-3 737,因此有关部门建议今后应加以控制,用船数量应为700艘左右。但即使这个数字,仍比原来的500余艘增加了200艘左右。弘治十六年八月荣王之国,本来已定好之国的日期,但荣王却因为王妃刘氏有身孕,上奏请求推迟之国的日期。礼部认为亲王之国“辎重甚多,一举动间劳费甚大,今已二次起运,自京师至常德府,不下六千里,有司一切供应与夫朝谒席殿之数,俱为备日久……若欲改择日期,未免前功尽弃,重为劳费”,但孝宗仍然批准了荣王推迟之国的请求,只是下令沿途守候的人员可以先期前往常德,[2]卷202,3 767-3 768仍然造成沿途守候人员和供应船队的极大浪费。

弘治十七年五月,内阁大学士李东阳从外地回京,沿途探访社会问题,其中讲到“亲王之国供亿之费每至二三十万”[2]卷212,3 982。这是个相当高的消耗数字,也是当时亲王之国实际消费的数字。总之,弘治时期亲王之国的消耗从用船数量、所用银两、材料等几个方面看,都是相当大的,规模完全超过了前几朝。

(三)造府价银之赏

修建王府的费用同样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弘治时期由于王府人员增多,过去的王府建筑年久朽坏,以及部分王府追求建筑上的奢华,因此修建的费用不断增加,成为这一时期整个国家财政的支出项目之一。王府建筑年久朽坏或新建王府,朝廷按惯例给与一定数量的价银,如弘治六年七月,给宜春王“修造府第价银八百四十两,以本府房屋年远朽坏而王乞盖造故也”[2]卷16,407;弘治四年九月,“命所司给建安王造府价银七百五十两”[2]卷55,1 071;弘治十六年七月,赐与伊府济源王“造府价银五百两”[2]卷201,3 744;弘治十六年十二月,周府堵阳王修造府第,孝宗“命如例给与价”[2]卷206,3 824。但许多王府并不满足于已有定例和有限的造府价银,弘治七年时即有人上奏,“宗室日繁,郡王等府第已有给价自造之例,近又陈乞军卫、有司为之起造,仪宾之居第如周、唐等府旧皆自造,近又定拟工料价银,此端一开,其害不可胜言”,因此建议仍按旧例,“一切裁省,以纾民力”。[2]卷84,1 578

而王府较多的省份如山西等省“分封宗室独繁于他省,亲王、郡王、将军至郡县等主,毋虑千余……递年修治第宅,工价亦至数万,况地临各边州县,供亿刍粮动以百万计,频年被灾,军民疲弊已极”,因此建议按照周、唐二府的先例,“第宅令其自造”,可以节省一大笔费用。[2]卷100,1 839但朝廷并未因此而严令各王府遵守先例,在得到价银的基础上自行修造王府。这样一来,各王府在建筑方面追求奢华的风气便逐渐形成了。弘治八年十月,礼部尚书倪岳等人上奏:“永乐、宣德间,造各王府规制俭约,近来务极宏丽,伤财害民。”[2]卷105,1 913弘治九年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徐恪上言:“永乐宣德年间营建伊、赵等府,规制丰俭适中,近皆任情增造,工役无期,且营建未久者又复缮修。”[2]卷109,1 989这样一来,各地修建王府的费用迅速增长,尤其是首次建府的藩王,更是耗费巨大。

弘治十一年八月,巡抚山东都御史何鉴上奏:“近年以来山东地方灾伤,兹者沂州建泾王府第,费用不訾……工役迭兴,人无空丁,库无余积,乞取各项在官财物以助修府之用。户、工二部复奏,请以临清州税课局每岁额办银一万八千余两,自今年十月至十三年止,及山东运司盐银一千四百九十六两,及变卖、开卖尽盐一十六万一千三百余斤,并修河余银六万两有奇,俱存留修府,其兖州府各色人匠亦留沂州应役,仍于直隶邳、徐、海等州并宿迁、赣榆、沐阳等县,起派夫匠一万协济。”孝宗批准这一方案。[2]卷140,2 429-2 430在上述为泾王修建王府的方案中,临清税课局两年多的额办银、山东盐运司的盐银及变卖等项银两、修河余银等至少八万两,都用作修建王府的费用;兖州府的各种工匠和直隶部分州县的一万名工匠人夫都被抽调来,作为修建泾王府的工人。因此泾王府的修建工程可能是弘治朝规模最大、耗银用工最多的一次王府修建活动。

初建王府如此,局部改建王府同样追求奢华,令地方财政压力不小。弘治十三年六月,重修雍王府第,“初,巡抚等官言,衡州土性不宜烧造琉璃,乞照吉府例,用素白瓦可以经久”。但孝宗不同意,当地只好用琉璃瓦建府。“及王之国后,即奏宫宇疏漏,工部移勘,谓土性果不宜琉璃,必如吉府修茸,庶免后患”,孝宗这才同意工部的建议。[2]卷163,2 966雍王的虚荣、摆阔加上孝宗的顽固、外行,使雍王府在加盖了琉璃瓦之后又改用素白瓦才免于渗漏,又费了一次工,官府又花了一笔钱。弘治十六年五月,巡抚江西都御史林俊上奏:“宁王累乞用琉璃瓦盖造宫殿,有旨于各府县路引钱内支二万两给换;缘江西地方公私匮竭,人民滋困,盗贼未息,及盖府宫殿近因蚁妒修盖,约用银三万余两,若宁府改换琉璃,事在可已。”工部也同意林俊的建议,孝宗却下令“仍照前旨行”[2]卷199,3 698,完全不顾地方的社会困境,严令当地政府挤出部分经费来为宁王换瓦。

总之,弘治时期修建王府的费用是相当高的,尤其是泾王等孝宗的亲兄弟,加上孝宗的纵容和支持,这些人耗费的白银和人力物力,远远超过了以前的先例。

(四)其他赏赐

除土地、盐引、税课钞、王府修建费用、之国费用之外,弘治朝对藩王的赏赐还有一些,大体上分为三部分,其一为即位之初按惯例给藩王的赏赐。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孝宗即位后,赐与宁、唐、沈、庆、周、襄、郑、岷、肃、辽、蜀、楚、晋、淮、代、伊、鲁王各白金三百两,纻丝罗十五表里,纱十五匹,锦三匹,钞二万贯;德、崇、吉、徽、荊、赵、韩、镇安王各白金三百两,纻丝罗十表里,纱十匹,锦三匹,钞二万贯;靖江王白金二百两,纻丝罗十表里,纱十匹,锦三匹,钞一万贯。[2]卷2,30-31但这次即位之初的例行赏赐对象中没有公主或长辈公主,只有亲王,此后也未见对哪位公主补发赏赐品。

其二为赏给一些特殊的亲王较为高级的米种。弘治元年闰正月伊王上奏,其先祖简王“旧有恩赐禄麦五百石,即薨住支,至于悼王陈请,复给其半,乞全赐如简王之旧”,孝宗予以批准;[2]卷10,233弘治六年二月,当初唐王的“禄米本色三千石,俱给粟米,后改给粳米四百石,至是复加粳米六百石”[2]卷72,1 351;弘治六年七月,“命徽王见沛岁支禄米内本色粟米五千石,每石折支银四钱五分,自今岁始,后或值岁有丰歉、价有低昂,则听巡抚官酌处之”[2]卷78,1 501;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命岐王岁禄一万石内,纳白米二千石,从王请也”[2]卷143,2 502。这些藩王得到了一些高级米种的赏赐。

其三为按照先例赏给一些藩王亲属绢布一类的纺织品,主要是赏给那些因罪被废为庶人的亲属、仆人等。如弘治三年,给晋庶人济熿孙女及奴婢“米月二石,绢布岁各一匹”[2]卷434,887;弘治四年九月,命给晋府庶人已故庶人妻子“月粮并折支布绢绵花如例”[2]卷55,1 073;弘治十年十月,命给鲁府庶人“幼子及女仆等米麦、布绢各如例”[2]卷130,2 310;弘治十四年九月,命给晋府庶人“幼女并女仆月各米一石,岁各绢布共二匹”[2]卷179,3 304。弘治朝赏给藩王的布绢等纺织品虽不多,但前几朝按定例赏给这些人的布绢数量却不少,到了弘治朝仍在继续执行这一先例。上述文中多次出现“如例”字样,即表明朝廷是按先例行事。即位之初对藩王的赏赐,特殊藩王高级米种的赏赐加上部分藩王亲属所得到的布绢之赏,构成了弘治朝数量不多但不容忽视的一种特殊赏赐。

三、藩王赏赐造成的财政压力及明廷的应对

(一)藩王赏赐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弘治时期的藩王赏赐,给中央和地方财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一方面,导致国家财政支大于收。明代对藩王的赏赐大体上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按生活需要的赏赐,二是按惯例的赏赐,从整个弘治时期的情况来看,孝宗对藩王的赏赐大大超过了上述范围,不仅超过了藩王及其家属正常生活的需要,并且也打破了许多惯例,尤其是对那些亲兄弟的赏赐,动则食盐万引、庄田千顷,给中央和地方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弘治时期的一个重要支出项目,即为朝廷大量赐与藩王土地、盐引、税课钞以及修府、之国的费用,并且数量之大前所未有。这名义上是奉行传统的厚待亲王的“亲亲”之道,但实际上却是分割和掠夺了大量的国家财政收入,使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相对减少,支出却不断增加;并且孝宗本人完全不顾大臣们的激烈反对,顽固坚持厚赏亲王的政策,不断地加重了国家财政支大于收的恶化趋势。与此同时,孝宗还大量赏赐并加封外戚,支持并纵容宦官多方侵夺国家财政收入以增加宫廷财政收入,造成了国家财政运行机制的衰退和下降。当时国家财政的总体情况已是支出大于收入,“一岁所入不足以供一岁支用”[2]卷192,3 549。这种收支不平衡的情况在弘治以前是未曾有过的。因此,弘治时期是明代国家财政状况恶化的重要转折点,至少从国家财政的角度来看,“弘治中兴”的说法很难成立。

另一方面,大大加重地方财政负担。孝宗大量赏赐藩王,极大地纵容了新贵族的贪欲,以及对于奢华生活的追求,直接或间接地鼓励和助长了这些人对社会财富的掠夺。整个弘治朝,十几个皇帝的亲兄弟等贵族不断地提出土地、盐引、课钞等方面的请求,孝宗则不断地满足他们的要求,而孝宗对藩王的各种大量赏赐,往往会引起复杂的连锁反应与后果,比如一些之国的藩王向有关部门要了近千艘船,几百辆车,除了载运王府物品外,其余的船只用来贩运私盐获利;剩余的车辆则要索足雇银后才能退还。土地的赏赐更是助长了藩王等新贵族对土地的兼并和掠夺,因为除了赏赐的数量之外,各地藩王往往会利用权势大量掠夺耕地、草场。因此,他们实际得到的土地几乎完全超过赏赐的数额。另外,一些藩王要求并得到赏赐的所谓“退滩地、湖淤地”,仅仅是掩人耳目的借口,实际上几乎都是农民佃种的赖以生存的输税之田。本来赐与王府及内外勋戚的庄田已有定例,即每亩由官府征银三分,交足了王府应得的数量之后,其余部分归国家。当地百姓往往以这块土地上的剩余收入来支付官府的其他赋役,而弘治帝竟然不顾户部官员的一再劝告,下令赐与兴王、岐王等王府的土地完全归该王府“管业”。这就意味着该地的全部收入都要归于王府,王府可以任意规定相当高的收税额;当地的百姓几乎没有剩余的土地收入来支付其他赋役,生活负担大大加重。亲王前往封国即之国的过程中,许多王府不仅所要车船过千,并且王府军校沿途骚扰官府和百姓,对地方官员捆绑拷打,敲诈勒索,甚至公然捣毁民居、抢掠财物,给地方和百姓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一些藩王修建王府虚荣摆阔,本身就花费巨大,再加上返工等消耗,除了获得孝宗的大笔赏赐之外,还要动用中央和地方的大批人力物力,更是加重了地方的財政困境以及百姓的劳役负担。弘治以前,王府的消费和赏赐已经给中央和地方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弘治朝在土地、盐引、税课钞等方面大量赏赐各地藩王,尤其是像山西这样藩王相对集中的省份,财政压力更为突出。成化二十三年十月,孝宗刚即位不久,就命户部“运银六万两于大同”,其中的一万两就是发给代府作为当年的禄米份额,这项措施是应巡抚都御史叶淇的请求而采取的,[2]卷4,67至少说明成化末和弘治初山西当地已无力负担代府的禄米了。弘治二年四月,镇守山西的太监刘政等人上奏,“山西连年灾伤,岁用不足”,请求挪用几笔收入“以补王府禄米及文武官军俸粮”。户部建议挪用其他几项收入,其中就有京储银四万两运往山西应用。孝宗批准。[2]卷25,568-569弘治十五年十月,户部奉命从财政的角度总结全国当时的收支情况,尤其谈到山西、河南、湖广等省份诸司和王府每年消耗的税粮已完全超过存留的部分,[2]卷192,3 548-3 555包括各王府每年支取食盐价银一千二百八十两,内府以税粮折纳黄金、并以太仓银来购买黄金,用于打造王府亲属所用的金宝金册等,都是一笔相当大的支出。

(二)明廷的应对措施

面对上述情况,明廷采取了几项措施加以应对。一是关于王府禄米不足供应之事,有人提议“今后亲王岁该一万石者,量收本色二千,余每石折银一两;郡王、将军一百五十石,其余每石折银八钱,如不愿收本色者俱与折色”。孝宗批准。[2]卷196,3 613-3 614这是以折银的方式缓解了本色禄米供应不足的问题。对于“各处岁用独王府之费浩繁”,有关部门建议“除亲王禄米本色折色如旧,其郡王至中尉以十分为率,若本色过五分者,俱本色、折色中半兼支;其郡县主等禄米,本色四分、折色六分;庶人使女口粮量减五年,俱自弘治十六年为始,著为令。若旧额屯田各王府有见种者,将所收子粒量准禄米”。这一建议同样得到了孝宗的批准。[2]卷198,3 665

二是针对内库黄金不足的问题,有关部门建议禁止装饰和修造武当山等处神像等浪费活动,以保证内库黄金用于打造上供之物和王府宝册。孝宗同意。[2]卷198,3 661

三是为了减少本色禄米的支出,保证王府亲属的粮食供应,明廷一再减少王府仪宾禄米的本色部分,相应增加折色部分。早在弘治七年十月,明廷即下令:“各王府仪宾岁支禄米俱本色四分、折色六分,著为令。”[2]卷93,1 714弘治十三年四月,巡抚河南监察御史杨纶等人上奏,各王府仪宾人数众多,应将其本色禄米按各卫所军官的等级拟定数量发放,其余部分给与折色。[2]卷161,2 894目的同样是为了减少仪宾禄米的本色部分。弘治十六年十月,有关部门建议,各王府郡、县主死后,虽然仪宾的禄米不可全部革除,但也不能按旧例本色四分、折色六分发放,而是进一步减少本色的数量,增加折色的数量,郡、县主仪宾禄米改为本色二分、折色八分,郡、县分君仪宾米则改为本色三分、折色七分,得到孝宗的批准。[2]卷204,3 806-3 807

四是关于王府其他消费情况的对策。弘治十四年六月,府、部等机构的官员上奏,建议将“各王府自镇国将军以下房屋、坟圹、冥器价银除已减半外,每百两再减二十两,不及百两者减十两,祭葬外斋粮麻布通行革免”,孝宗让“所司县奏定夺”。[2]卷175,2 205弘治十五年六月,有人建议大同一城中的郡王、将军、仪宾等人太多,“其军民遂至无所容,粮储亦几于尽,宜择近便州县以处郡王、将军、仪宾及其亲属,不然亦当增大同粮额,并展其城池”,得到孝宗的批准。[2]卷188,3 468

总之,针对王府消费产生的财政问题,明廷想出一些办法和措施给予补救,但从整体上看,这些措施收效不大,藩王赏赐的后果已是积重难返;并且补救的办法和措施基本上都是弘治朝末期,对于整个弘治时期藩王赏赐造成的严重后果几乎是杯水车薪,国家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不利困境没有也不可能得到缓解。

四、结 语

弘治时期的藩王赏赐与前几朝相比,在内容、数量、对象等方面都有相对的特点,其中赏赐的重点是孝宗的十几位亲兄弟和叔父,数量之大,对象之集中,内容之多,对国家财政侵夺之严重,都是前几朝所罕见的。究其原因,孝宗为维护贵族的总体利益而顽固坚持的厚待藩王的政策,新贵族势力再度膨胀的经济要求,上层社会风气向奢华、腐朽的大规模转变,这一时期官僚士大夫集团整体实力相对较弱,宫廷贵族集团的势力相对加强,以及孝宗本人政治才干较为平庸等等,都导致了弘治时期的藩王赏赐大大超过了前代。弘治时期藩王赏赐的内容大体上有五类,即土地、盐引、课钞、之国费用及王府修建费用等,其中对部分藩王土地的赏赐也包括将该地的所有收入征收权都交给了藩王,遂使佃种该地的农民完全失去了负担国家其他赋役的来源,生活和生存条件进一步恶化;对部分藩王盐引的赏赐除了盐引本身外,还将盐引折成相对数量的白银赏赐给藩王;藩王之国费用及王府修建费用的赏赐,都使有关部门和百姓增加了劳役及实物负担。

面对藩王赏赐活动带来的一系列严重问题,明廷不断想出一些办法和措施给予补救。[3]但从整体上看,这些措施收效不大。孝宗大量赏赐藩王的活动,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被大量侵夺,当时国家财政的总体情况已是支大于收,这种情况是弘治以前未曾有过的。因此,弘治时期是明代国家财政状况恶化的重要转折点。孝宗大量赏赐藩王的政策,极大地纵容和鼓励了新贵族集团对社会财富的掠夺,并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的效果。同时,这类赏赐活动极大地加重了许多地方百姓的社会负担,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包括盐法的运行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孝宗的平庸,加重了弘治时期的隐患和明王朝的衰落,而藩王赏赐活动带来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尤其是财政问题,则是这种隐患的重要标志之一。虽然明代国家财政恶化的状况不完全是从弘治时期开始的,但这一时期出现的支出大于收入的现象,却与孝宗大量赏赐藩王之举有着直接的关系。

孝宗登基之时,正当明朝陷入朝政紊乱、国力凋敝,开始走下坡路之际。孝宗当政以后,通过对吏治的大力整顿,建立较为完善的官吏考核制度,使吏治腐败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行政效率有所提高;通过整顿经济、抑制兼并、兴修水利、治理黄河等措施,使农业生产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社会经济有所发展;通过实行“实征册制”“开中法”等政策,也使得国家财政收入有所增加;通过加强防务,则开始扭转对蒙防御的颓败局势。可以说,通过一系列政治、经济、军事改革等措施,使原本步履蹒跚的明朝重新焕发了一定的生机。故而一些后世史家认为此时的明王朝乃“中兴之世”,更有学者将此称为“弘治中兴”。可同样是明孝宗,却几乎完全不顾国家的财政压力和朝臣反对,大肆把国家控制下的土地、盐引等大量赏赐给藩王,直接导致了国家财政的恶化,为明王朝的进一步衰败埋下了伏笔。由此观之,一是孝宗的一系列改革更多地是为了朱氏皇族这个小家,而非为了天下这个大家;二是孝宗的一系列改革最终也未能扭转明朝一步步走向衰败的颓势。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说,孝宗并未真正带领明朝走上“中兴之世”,因此,所谓“弘治中兴”的说法实际上很难成立,不过是明朝官方的一种空想、粉饰之词。

参考文献:

[1] 赵中男.明宣宗的削藩活动及其社会意义[J].社会科学辑刊,1998(2):101-106.

[2] 明孝宗实录[M].校勘本.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语言研究所,1962-1965.

[3] 张大海.明代湖广宗藩浅述[J].理论月刊,2008(3):65-69.

责任编辑:汪效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