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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库房火灾谈不排除认定

2021-04-08徐佳北京市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界(电子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电闸过火勘验

■ 徐佳 北京市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19年5月6日8 时35 分(接警时间),北京市房山区立教村养殖场内,某公司租用的6 号库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6 号库房及库房内储存并经营的亚克力板、PVC 板等广告材料烧毁,并导致南侧毗邻5 号库房内涉及四家单位的各种货物、机械设备等烧毁烧损,火灾中6 号库房全部坍塌、5 号库房西侧部分坍塌。过火面积约40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近3000 万元。

起火库房内连片堆放可燃物,且无室内消火栓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仅靠与自来水管网相连的室外消火栓无法控制火灾。消防队在报警20 分钟后到场,此时整个6 号库房已全部过火,并向南侧的5 号库房蔓延。

二、起火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5月6日8 时35 分,北京119 指挥中心接报琉璃河镇立教村一库房有起火警情,先后调派总队全勤指挥部、房山支队全勤指挥部、窦店中队及其他10 个中队,共48 部消防车、260 名指战员到场。8 时56 分,窦店中队到场控制火势蔓延并报告情况,8 时58 分,支队指挥中心联系区应急办调集20 余辆洒水车。并及时将火场情况上报总队及区政府,并请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等相关单位协同处置。

6 号库房内的亚克力板、PVC 板等广告材料,均为高分子有机材料,起火后冒出浓重的黑烟,20 公里外可见。库房内呈猛烈燃烧阶段,无法内功灭火。指挥部调集挖掘机对6 号库房进行破拆挖掘作业,这对后期火灾原因调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现场勘验情况

(一)环境勘验

1. 该大院位于房山区琉璃河镇立教村村东(原养殖场)独立院落,占地面积约30 亩。院落北侧、西侧均与村内民房间隔一条马路,南侧为农田,东侧为高速路旁的杨树林。

2. 该院落内北侧为砖混的办公区平房,从北向南共有3 排2 列6 个库房,院内总建筑面积约13000 平方米。其中1、2、3 号库房位于院内东侧,4、5、6 号库房位于院内西侧。1 号库与2 号库、5 号库与6 号库背靠背,中间有1.5米宽过道,各库房后墙窗户均位置相对并开向过道内。3 号库与4 号库独立坐落在院内南侧,后墙窗户向南开启。所有的库房均为钢承重结构,墙体为砖混结构,顶棚为岩棉彩钢板屋顶。

3. 起火的6 号库房为西侧北数第一个库房,6 号库房与南侧相邻的5 号库房间隔1.5 米,与东侧1 号库房间隔约10 米。

(二)专项勘验

1. 对5、6 号库房外侧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5、6 号房总电闸箱均设置于库房外中间过道内,建筑过火后坍塌,电闸箱埋压于墙体下,经现场察看,5 号库房总电闸箱为完整,未见明显过火痕迹,6 号库房总电闸箱内部分器件在高温烤炙痕迹,6 号库房总电闸箱输入端为粗线铜质电缆与一电闸相连,电闸处并接电表。电闸输出端共接四根线,其中两根为6 平方,两根为4 平方,接线端未见任何异常痕迹,电闸箱内均未见短路熔痕及电弧打火痕迹,只有烟熏及高温痕迹。经与1、2 号库房总电闸箱进行对比,每个库房电闸箱外壳均标识库1、库2、库5、库6,每个电箱尺寸均为长60 厘米,宽50 厘米,深20 厘米,且每个闸箱接入端均一致(铜质电缆接入电闸),各电闸箱内电闸、电表型号及外观均一致。

2. 对6 号库房内的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6 号库房内东门口左侧提取一电闸盒,电闸盒整体过火,有部分金属烧熔痕迹,电闸和内部分金属构件散落于地面,电闸盒长约15 米,宽约13厘米,电闸和周边残存部分熔断的4 平方铜质电线,残存的较长部分铜质电线穿于铁管内。提取该电闸箱及内部元件,以及相连的线路进行送检。

四、火灾事故调查

(一)起火部位认定

根据该单位员工刘涛、马少兵、陈英伟以及养殖场大院保安刘辉等多名目击人证实最先从库房外看着火光位于东侧出口处。

(二)初步火灾成因认定

发生火灾后,支队调查人员随支队指挥部一同到场现场,此时6 号库房已整体过火并坍塌。后因灭火需要,挖掘机又进行了破拆挖掘作业,导致现场破坏严重。调取院内监控,发现监控器设置中未勾选循环录制,仅有的视频还是1月份的。询问多名目击者、知情人及当事人,了解到起火时除刘涛一人在库房内,其余人员均在库房外围的不同位置看到最初的起火部位。刘涛一口咬定:事发时在库房东门进去约10 米后,听见电打火声音,发现东门口左侧的配电盒打火冒烟,紧接着下方堆积的货物起火。他拿着门口灭火器未能扑灭,随后跑出来喊人。当日上报初期情况报告中,只能采纳刘涛的供述:初步调查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6 号库房东门内左侧配电盒发生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下方可燃物起火蔓延所致。

(三)最终火灾成因认定

1. 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①提取到6 号库房内位于东门口左侧配电盒(残骸尺寸宽约13cm,长约15cm)及周围电气线路送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是送检的熔痕均为火烧熔痕;②与起火单位工作人员夏浩能前往河北高碑店五金电气产品专卖市场对比,并在1 号库房内进行现场还原试验,试验结果表明电气线路短路会造成空气开关跳闸,空气开关无法合闸;③在1 号库房内进行未连接空气开关的情况下进行短路试验,试验结果为短路连接点及电闸连接点有异响,长时间连接后,在电闸处有微爆声,在电闸连接端处,线路外层胶皮有高温脱落焦黑痕迹,外层PVC 套管有高温焦煳、熔化痕迹。

2. 排除吸烟等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①从刘涛打开库房到起火,不足5 分钟,不具备阴燃迹象;②经办案人员前往该单位在河北大厂县的同类库房对材料摆放、性质、外观等进行查看及点火试验,烟头无法点燃同类型同厂家亚克力板的包装纸;③经燃烧试验,烟头无法点燃杨柳絮。

3.排除明火作业、机械作业高温、生活用火引发火灾可能。经询问及现场勘验,未发现上述问题。

4. 认定起火原因系不排除人为点燃杨絮蔓延起火导致。①根据刘涛自述,之前曾多日且多次在库房内点燃杨柳絮。根据陈英伟、马少兵和刘春洋描述:前几日曾见到刘涛点燃杨絮。②经询问工作人员,6 号库房内仅有照明用电,并无其他用电设备。

五、调查体会

(一)火灾调查的辛苦大家知道,但未必了解或有所体会。这个火灾现场在提取关键的东门口内左侧配电盒时,相当不容易。因为前期灭火时挖掘机进场造成了一定的破坏。调查人员顶着烈日,在挖掘机的配合下,一点点地清理起火点周围区域的残骸和燃烧残渣,用了大半天时间终于找到全部电气元件和线路。

(二)相当一部分过火的建筑的安全性大大下降,在初步勘验之后,需要进入内部而无法保证安全时,建议可以对危险建筑进行破拆,在坍塌的建筑中勘验肯定很辛苦,但也能确实保证安全。

(三)火灾事故中包含行政、刑事责任和经济利益诉求,牵扯到这些的当事人很可能进行虚假陈述。采纳某个证词需要火灾现场的证据支持,也需要其他证词的佐证。在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监控的情况下,通过在大量的证词中找到互相印证的部分,并在现场找到痕迹物证,甚至做实验来证实,才能一步步走到真相面前。

(四)所谓不排除原因就是其他原因不成立时,仅剩这个原因能够致灾但又无证据证明的。在此案中,当事人仅口头承认过一次用火机点杨絮,但后期拒不承认,笔录中说不记得、记不清。最终法院也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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