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及间接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应用
2021-04-08刘彬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界(电子版) 2021年10期
■ 刘彬 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 陈二琳 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桃城区大队
火灾发生以后,消防部门需要针对火灾的发生情况展开调查,从而了解火灾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衡量最终损失。然而对于调查人员来说,火灾已经是不可重现的实施,所以要了解火灾的真相,只能通过发现、收集起火以及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痕迹和线索,并结合火灾的发生的背景,来展开科学的分析,从而尽可能地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1]。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收集火灾相关的各种证据,来支持和证实调查人员对于事故真相的判断。所以说,火灾调查的过程事实上就是火灾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和运用的过程。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对于证据,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其形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包括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都属于各种形式不同的证据。然而,对于火灾来说,不同形式的证据,对于火灾调查的意义是各不相同的。依据证据学的相关标准,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者主要是通过与火灾的不同的证明关系来划分的。在火灾调查中,调查人员就是要发现更多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综合运用这些证据,才能够更好地了解火灾的真实情况。在证据收集方面,要做到科学、合理,而不是盲目收集、越多越好[2]。
(一)直接证据
作为直接证据,就是对事件的主要内容能够起到单独、直接的支持和反映作用的证据。也就是说,直接证据至少具有两方面特征,首先是单独支持,也就是无需其他证据的配合,就能够帮助人们对事件的主要内容有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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