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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责任重,酿成火灾法必究

2021-04-08

中国安全生产 2021年5期

一、防火措施配置齐,经营人员须负责

案例:2020年4月4日,黄某与其家属在某市某山地进行扫墓祭祖。期间,黄某未注意用火安全,引发该山地树木起火燃烧,大火经当地村民和相关人员扑救后熄灭。发生火灾的涉案山地是由李某承包经营使用。2020年5月13日,该市某鉴证公司对涉案山地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价格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确定李某承包山地因火灾造成损失价格为71309元。李某多次要求黄某赔偿而均被搪塞后,诉至法院。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二十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第二十二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本案中,李某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林地负有预防注意义务。其所承包林地在当地已经形成山坟地,更应注意林木的种植间距,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到该地祭祀的村民注意用火安全,并采取其他合理措施进行山火预防。但结合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评估报告书等,李某在山坟区域的林木种植间距不当、山火预防措施不全,其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在该财产损害事件中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故最终判决黄某承担80%的过错责任,李某承担2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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