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体制的演出场馆在文化体制改制进程中的现状探究
2021-04-08杜珉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21年5期
杜 珉
(广东省星海音乐厅,广东 广州510105)
一、我国现有的演出场馆概述
从广义的性质上区分,我国现有的演出场馆主要有两大类:(1)公益性演出场馆;(2)营利性演出场馆。
顾名思义,公益性演出场馆是完全不以盈利为目的,如各省、市、区文化馆的直属剧场,如广东省文化馆小剧场;专业院校的校内剧场和音乐厅,如广东星海音乐学院的室内演奏厅。这些演出场馆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免费开放,是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普及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重要职责。公益性演出场馆大多数依靠政府财政全额拨款,通常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当然也存在极少数私营的公益演出场馆,他们都有一个共性,即举办的都是公益性演出,不对公众收取费用。还有一部分是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性质的演出场馆,这一类比较特殊,是以公益性演出为主,同时也保留部分售票演出为辅的模式运营,如广东省星海音乐厅。
营利性演出场馆是以营利为主要目,通过售票演出、场地租赁和其他多种商业营销模式达到盈利目的演出场馆,此类场馆大多数属企业性质,也分为国企和私企,或者少有的国企、私企混合所有制。国企里具有代表性的如部分一、二线发达城市的保利剧院和音乐厅,私企如北京繁星戏剧村、开心麻花小剧场等。
二、目前国内演出场馆常见的三种经营管理模式及其优缺点
(一)事业单位体制管理模式
由国家按事业单位配置编制,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的演出场馆是依靠政府财政全额拨款运作,公益二类性质的是差额拨款的形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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