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地方政府责任
2021-04-08卢修亮高亮岳方正孙倩常国彬曲涛
中国森林病虫 2021年2期
卢修亮,高亮,岳方正,孙倩,常国彬,曲涛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和草原病虫害防治总站,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辽宁沈阳 110034;2.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山东济南 250014;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安徽合肥 230031)
近年来,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多发频发,对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范围持续扩大、资源损失不断增加、危害特性日趋复杂,重点区域生态安全风险不断增加。地方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主体[1-2],对保护本辖区森林资源安全起主导作用。理清并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使其更好地履行生态职能[3],对加速构建高效的防治减灾机制,有效遏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多发频发态势,切实扭转林业部门“孤军奋战”局面,意义重大。
1 地方政府防治减灾责任
1.1 基本概念
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指管理特定行政区域的政府组织的总称[4]。广义的地方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狭义政府仅指行政机关[4]。本文所指的地方政府采用狭义的概念,主要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责任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地方政府责任是一种“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是指地方政府能够体察和针对民众的理性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做出公正有效的全面回应;狭义的地方政府责任是指地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时,所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这是一种“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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