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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期间鲁西地区土地流转中的治理转型

2021-04-08刘康磊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刘康磊,程 方

(济南大学 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土地系不动产的一种。按照物权法理论,不动产权属于对世权。故而,土地的产权证以及全国统一的产权登记系统作为区分权利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证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代国家因主权演化出对于不动产的管理权及其拥有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体系的能力,所以,只要权利人在登记系统中有记载,就可以完成权利宣示,对世权就能够得到保障。但是,现代以前中国并不存在统一的不动产权登记制度与体系,如何证明土地的所有权人系合法、排他地获得土地,成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相当关心的法律问题。现代以前的中国,地契成为土地所有权的最重要的证明文书。与现代不动产权证不同,一份合法有效的地契,通常需写明土地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土地四至、中间人及所在村落里村长或者长者加以证明,再加盖官方印章,或将私人地契与官方印制的地契贴在一起。这表明了,在现代以前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证明,需要土地本身流转传承有序、当地有名望的中人居间旁证、取得官方的认证等方面综合证明。这不仅仅是出于课税的目的,也符合现代以前中国的司法证明体系。地契需要兼具产权证明和合同的双重性质,因此,一份地契,不仅仅是一份产权证明和交易证明,还反映了不同时期的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流转历史等,对于考察历史中国的土地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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