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IAD框架的国外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规则与启示
2021-04-07王雨蓉曾庆敏陈利根龙开胜
生态学报 2021年5期
王雨蓉,曾庆敏,陈利根,龙开胜,*
1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上海 201403 2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南京 210095
流域是以水资源为主体媒介的生态系统,其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生态服务与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1]。流域生态问题不仅是一个环境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采取何种合理有效的治理手段保护洁净的流域水资源、缓解水资源压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可以促进生态系统服务供给的制度工具,通过制度安排激励提供者改变土地利用行为从而达到调节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供需关系的目的,近年来得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2-3]。
由于流域具有整体性、区段性和开放性,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需要更加全面且联动的配合。制度由规则构成,规则能激励和约束参与者行为[4],为解决复杂问题提供了指导。在流域生态补偿中规则是如何实现生态系统服务的可持续利用,需要对散落在各个案例内部的规则提取并分类。Ostrom[4-5]经过对大量案例的研究,开发了制度分析与发展(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IAD)框架,该框架提供了一个在广泛而动态的生态-社会背景下构建政策行为通用规则的全面清单。本文在此基础上拟对近年来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讨论存在哪些规则以及这些规则将采取何种形式可能会对流域生态补偿运行产生关键影响,分析规则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总结一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特定规则,为中国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提供启示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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