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自愿性披露
2021-04-06田高良贝成成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田高良, 贝成成, 施 诺
(1.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49;2.西安交通大学 国家管理教学实验中心, 陕西 西安 710049)
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质权人(或债权人)设立质押担保,从而获取融资的行为[1]。因为股权质押后,股东的控制权、表决权不受影响,且质押融资灵活便捷[2],所以这一融资方式近年来深受资本市场热捧,“无股不押”的现象蔚然成风。但是,由于股权质押有强制平仓条款,在股市下跌中大规模质押爆仓会加剧股市波动,甚至有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3]。因此,了解股权质押的经济后果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被质押股票的股价触及合同警戒线或股权质押平仓线时,股东需要追加担保,否则质押的股份会被强制卖出平仓,使股东面临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因而控股股东在股权质押后往往有动机维持股价稳定。有学者研究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会影响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中的会计选择[4]。本文试图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视角探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作为公司与外界沟通的重要途径,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有效缓解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基于这一视角的研究能够补充和完善股权质押对公司整体信息环境影响的框架。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上市公司在规定发布公司年报的日期之前对业绩进行的提前“预报”称为业绩预告,管理层披露的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用以传递前瞻性信息、调整市场预期、降低披露和诉讼成本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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