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航事故调查制度的完善
——在“恰当文化”语境下
2021-04-06黄毓慧张雪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黄毓慧, 张雪莹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引言
现实生活中,人为错误十分常见且无法完全避免。据统计,70%以上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1],而出现错误的民航从业人员往往会被追究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责任。这反映了“问责型文化”下强调责罚的理念——通过惩罚错误行为的方式威慑他人不再犯此类错误,以此提升系统的安全性。近年来出现的航空责任刑事化趋势便体现了这种文化,但这种文化却对航空安全产生了不利影响[2]。由于航空器事故调查是仅以“查明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目的的技术性调查,其与问责性的刑事、行政与民事调查有着本质区别①。若民航从业人员出于“自证其罪”的担忧,在航空器事故调查中不愿积极报告错误或分享信息,这显然不利于实现航空器事故调查的目的,也无法保障民航系统的安全。为了在追究个人责任与保障民航安全的冲突中取得适度平衡,“恰当文化”(Just Culture)开始被引入国际民航事故调查制度。
20世纪初,欧洲航空安全组织(EUROCONTROL)将“恰当文化”界定为:“一种文化,在其影响下,一线操作者或其他人不会因为与他们的经验、训练相称的作为、不作为或决定而受到惩罚。但是,重大疏忽、放任违反以及破坏性的行为不能被容忍。”[3]2007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在第36届大会上同样采用了“恰当文化”的上述定义②。
通过划定应受惩罚的错误与免于惩罚的错误之间的界限,“恰当文化”能够建立从业者与管理者之间高度的信任和尊重,使从业者无需担忧自己因报告“无心之失”(Honest Errors)而受到惩罚,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报告错误,实现信息共享,提升整个系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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