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构造
2021-04-06冉凌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孙 莹, 冉凌波
(西南政法大学 人工智能法学院, 重庆 401120)
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国家相继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这标志着个人信息法律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已广泛形成。因此,有必要结合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对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构造模式予以总结和评析,并归纳出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构造的基础架构逻辑,以期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一、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解构
(一)从信息社会的本质出发
关于信息社会的概念,学界早有论述。1962年,Machlup[1]在《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中提及信息社会的相关内涵,但其并没有给信息社会下一个完整的定义。Buckland[2]从信息的层次上描述了信息社会,他认为,信息即知识,信息即过程,信息即事物,沟通从口头和手势向文档的转变,以及文档的更广泛使用,使当今社会变成一个信息密集性社会。Beniger[3]从控制论的角度描述了信息社会,他认为,微处理器、计算机和电信领域的最新发展只是“控制革命”的顺利延续,信息社会实际上是控制的社会。Hardt和Antonio[4]从劳动角度解读了信息社会,他们认为,信息社会是指人们从事非物质劳动的社会。Soll[5]则从信息流转视角解读了信息社会,他认为,信息社会是以使用、创建、分发、操纵和整合信息为显著活动的社会。
虽然人们很难给信息社会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这并不妨碍人们深入认识信息社会。文章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信息社会:第一, 信息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资源,就像石油、电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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