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瑜互见
——《医师法》求疵
2021-04-03胡晓翔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12期
胡晓翔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江苏 南京 210019,huxiaoxiang0710@sohu.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2021年8月2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施行。颁行20余年的《执业医师法》修订,正值抗击新冠疫情取得重大战略性成果的时刻,全社会格外关注医师这个英雄的群体,本法的每一次讨论,以及新法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牵动着亿万民众的心。《医师法》出台后,好评如潮,有“八大亮点”“十大亮点”等评价。笔者也认为,《医师法》亮点多多,较好地体现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精神,对医师待遇、保障有所强化,与《中医药法》有机衔接,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更加明细,也呼应了医改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有益做法,如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医疗联合体”内医师流动的支持,第二十九条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规制等。但笔者深入学习思考后,也觉得《医师法》文字上甚至结构上,甚或有的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些可以商榷的空间。结合笔者的医师管理实践及多年的研究,特提出以下问题,加以简析,供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配套文件时参考,也与同仁商榷。
1 关于法域
1.1 对“医师”定义的逻辑错误
《医师法》第二条的定义,实质内容即:医师等于执业(助理)医师。
既然“医师”同于“执业(助理)医师”,那么,执业注册登记之前的第一个证,经考试获取的“资格”(法定证明就是资格证书),究竟是不是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呢?此时,未经执业注册登记获取执业证,还不能合法地行医执业。即此时的“资格”,并不是“执业”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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