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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水利财政事权改革经验与思路研究
——以湖南、江西为例

2021-04-03郭力涛薛孟春

地下水 2021年5期
关键词:水利分类

郭力涛,薛孟春,胡 亮

(1.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陕西 西安 710004;2.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1 研究背景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厘清省级水利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范围,是地方政府有效提供水利领域服务的逻辑起点[1]。当前,中央有关水利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条例办法尚未颁布,各地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2],省级以下地方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仍旧处于探索阶段[3]。湖南、江西省先后制定水利事权与支出划分的清单。从所制定的办法来看,各省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类似,但是在具体事权与支出责任具体划分上没有形成统一的实践模式。本文通过比较湖南与江西两省水利财政事权划分的改革实施意见,总结两省的做法异同,对两省的不同划分思路进行概括总结,为构建权责清晰的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提供经验总结。

2 湖南、江西水利财政事权的改革

两省都是围绕中央关于深化财税改革的总体方案和有关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基本要求,来推动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在划分原则上,两省提出要明确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体现基本公共服务收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但是两省在划分侧重点上有所差别:首先,湖南省根据省内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了分类分档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江西省没有具体分类,但是注重发挥财政统筹调节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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