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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田园城市空间形态和建筑风貌营造
——以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首期开发区域A片区为例

2021-04-03蔡明星

关键词:规划区滨水风貌

蔡明星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东 珠海 519000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68号)精神,珠海市作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对加强城市设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西部中心城区A片区作为珠海市西部城区首期开发区域之一,迫切需要通过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塑造鲜明的城市地域特色,凸显山水相拥、田城相依的特色滨江田园新城,指导西部中心城区首期开发区域(A片区)的城市风貌塑造和建筑风貌管理,为珠海市西部城区建设奠定基础。

1 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设计要实现彰显城市特色风貌的目标,就应着重管控特色风貌要素。但管控不是面面俱到,而是在于重点和深度。因此,只需要控制特色风貌要素中的核心要素,而对于其他方面,应在此基础上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演绎和深化。[1]规划区从空间形态、道路交通、建筑风貌、开敞空间、夜景照明及标识系统五个维度进行城市设计导则的控制指引,其中空间形态和建筑风貌是城市特色风貌营造的核心。城市设计导则中建筑高度、塔楼位置、建筑退让、街墙贴线、建筑色彩和建筑风格属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指导性内容。

2 空间形态营造

2.1 城市天际线

中心湖、中央田园区、幸福河及黄杨河是规划区城市天际线的重点展示区域,应对应创造一条层次分明、疏密相宜的城市天际线,确保城市和田园、山体、水体之间的视觉通达性,塑造城市和山水的对景关系,强化滨江田园城市的意象。通过城市天际线研究,确定主要的建筑高度及塔楼位置,建筑高度和塔楼位置均为强制性控制要素。

建筑高度的管控是为了引导建筑群体组合与自然环境、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高度管控应保证城市重要山体、重要地标、重要节点之间视线通廊内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不遮挡主要视点互望。[2]规划区大多数区域的建筑高度控制在54米以下,局部地块按照80米进行控制。滨水临绿区域应适当降低建筑高度,保证天际线的可见性。

2.2 建筑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主要包含建筑退让和街墙贴线,均为强制性控制要素。建筑退让空间应当用作公共步行和公共活动空间,禁止利用建筑退让空间停车。新镇中心的商业建筑在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小建筑物退让距离,并宜与广场统一设计,保证街道活力。街墙贴线有助于营造充满活力的街道空间。规划区应结合建筑功能及所临街道宽度确定适宜的街墙高度,鼓励利用底层架空、骑楼等建筑细部丰富街墙立面,提供更为丰富的人行交往空间。

3 建筑风貌营造

3.1 建筑风貌分类

根据规划区用地性质及功能,主要可分为三大建筑类型进行风貌控制,分别为居住类,商业服务类及公共服务类。居住类建筑指供家庭日常居住使用的建筑物,是人们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利用所掌握的物质技术手段创造的生活空间,是规划区中主导的建筑类型,是规划区城市风貌和肌理形成的基础要素。商业服务类建筑是向消费者提供各类商品和服务以及供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是规划区中主要的建筑类型,是规划区城市风貌营造的点睛要素。公共服务类建筑指城市公共部门面向城市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建筑,主要包括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教育建筑、医疗建筑、福利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等,是规划区中重要的公共建筑,应塑造统一、特征鲜明的建筑风貌。

3.2 建筑风格

规划区建筑以现代主义建筑风格为主,其中邻里中心、中小学和幼儿园应采用新中式建筑风格,增强其识别性。

3.3 建筑布局

规划区属于Ⅳ类建筑气候区,温高湿重,需充分考虑防热通风要求,居住类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应尽量采用平行行列式或点式布局,不应采用街区围合式布局。商业服务类建筑应采用围合式布局,形成良好的内聚空间,裙楼以商业功能为主,塔楼以商务酒店功能为主。公共服务类建筑布局应以功能需求和宜人尺度为导向,通过有序的建筑布局,形成良好的空间场所和交通组织流线,创造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

3.4 建筑色彩

居住类建筑色彩以浅暖色系为主色调,采用简洁大方的色彩搭配,比例得当,不宜使用大面积高纯度色彩。相邻居住地块的色彩应相近,不宜反差太大。商业服务类建筑色彩以浅色系为主色调,色调淡雅而不单调沉闷,不宜采用饱和度过高的色彩,在滨水临绿一侧应适当提高色彩明度,与环境协调。公共服务类建筑色彩应以浅暖色系为主,简约素雅、纯正平和,营造一种清晰明快、亲切宜人的氛围,建筑使用的色系不宜杂乱繁多。邻里中心、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屋顶颜色以暖色调为主。

3.5 建筑形体

居住类建筑形体应简约明快,不宜扭曲变形。居住单元宜具有相近、略有差异的体量关系,单元体量不宜过大,需要控制适宜的面宽。滨水两侧的高层住宅建筑应以点式为主,H(指屋面高度,下同)>60米的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得超过40米;H≤60米,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80米;H>60米,平行道路布置时,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65米。建筑与道路非平行布置时,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70米,且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变宽不大于65米。商业服务类建筑形体应符合功能需求,宜采用建筑体量组合方式,稳重大方,比例适宜,与周边环境协调。沿重要街道两侧,建筑形体应与街道宽度相协调。塔楼体量不宜过大,需要控制适宜的面宽。24米≤H≤54米,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70米。H>54米,平行道路布置时,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60米。建筑与道路非平行布置时,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65米,且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变宽不大于60米。公共服务建筑形体应整体统一、比例协调、尺度亲切宜人,邻里中心、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筑形体应体现中式韵味,展现中式元素。

3.6 建筑界面

居住类建筑界面应与街坊邻里的尺度关系和空间形态相适宜,商住混合的地块应将商业功能设置在城市干道或滨水临绿一侧。滨水临绿宜降低第一层次的建筑高度,与景观环境相协,并控制面向重要景观界面的视线通廊,保障景观的渗透。商业服务类建筑界面应完整连续且有一定变化,建筑界面不宜过长、单调无变化。沿重要街道两侧,应保证首层界面的开放性和连续性,每隔一定距离宜设置公共通道。在滨水临绿一侧,宜将对外界面适当打开,适当增加其通透性,将景观引入建筑群内部。公共服务类建筑界面应统一有序,建筑界面开放性高,不宜过度封闭围合,出入口及开放空间宜具有明显的空间识别性。

3.7 建筑外立面

居住类建筑外立面应简约大气又具有一定变化,构图逻辑清晰并比例适宜,窗墙比例适宜、尺度协调。沿城市干道或滨水临绿一侧布置的居住类建筑应采用公建化立面。商业服务类建筑外立面要符合公共建筑的设计规范,应通过虚实组合形成简洁现代的立面构图,窗墙比例得当,不宜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或封闭实墙。

3.8 建筑裙楼

高度超过27米的新建居住类建筑应底层架空,用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不封闭、可达性强,架空层层高不低于4.5米。商住混合的地块宜将商业集中独立布置,若条件受限,可设置商业裙楼,商业裙楼应布置在城市干道或滨水临绿一侧。商业服务类建筑裙楼应以商业功能为主,有较好的开放性、连续性和入口识别性。建筑裙楼宜底层架空或通过骑楼、悬挑等方式营造灰空间,满足通风和互联互通要求。

3.9 建筑屋顶

居住类建筑应形成现代简洁、平坡结合,与周边建筑及自然环境相协调的灵动屋顶,形成丰富的第五立面。H≤27米的居住类建筑应采用坡屋顶形式,27<H≤54米的居住类建筑可采用坡屋顶形式,H>54米的居住类建筑不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商业服务类建筑应采用现代简洁的平屋顶,不超过50米高度的平屋顶宜实施屋顶绿化,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补充。公共服务类建筑屋顶宜平坡结合,错落舒缓,不宜大面积采用平屋顶形式。邻里中心、中小学和幼儿园应采用平坡结合的屋顶形式,体现中式韵味。

3.10 建筑材质

居住类建筑应选用安全、耐久、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优先考虑采用地域性材料,因材致用。建筑外墙材质宜采用涂料、石材和水刷石,不宜大量采用玻璃、金属等高反光率材料。居住类建筑滨水临绿一侧宜采用质感和色彩亲切宜人、自然友好的材料。商业服务类建筑外墙材质应采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建筑材质应亲切雅致。不应大面积采用玻璃、金属等高反光率材料。公共服务类建筑宜用耐久性、经济型与绿色节能材料,建筑材质应亲和质朴,体现人性化关怀。

3.11 建筑连接体

规划区温高湿重,雨量丰沛,多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易有大风暴雨天气,晴天太阳辐射强烈。为建设舒适的城市慢行系统,实现“晴天不打伞,雨天不湿鞋”的要求,规划区宜打造有盖立体步行系统,并与景观步道连接形成完善舒适的慢行系统。

规划区内建筑宜设置有盖步行廊道,实现建筑体之间的连接,并与城市有盖立体步行系统做好衔接,允许有盖步行廊道跨越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商业服务类沿重要街道的相邻商业服务类地块,应修建骑楼,并允许相邻地块商业裙楼的连接。

4 结束语

在凸显自然本底的基础上,营造风格统一的建筑风貌有利于城市特色风貌的塑造。本文基于滨江田园的自然禀赋,着重从空间形态和建筑风貌两个维度提出面向管理的导则控制要素,相关导则控制要素建议纳入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切实达到对城市建筑风貌的管控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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