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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问题研究

2021-04-01李旭

中国市场 2021年3期
关键词:经营性国有资产

李旭

[摘 要]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改革,201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9〕38号),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已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以现代化手段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成为发展的主要趋势。

[关键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21.03.106

1 前言

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以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获得较为显著的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极大问题,文章以其现状为切入点对监管工作进行深入分析,为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提供重要参考。

2 经营性国有资产概念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企业占有、使用的,以市场配置为主,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也称企业国有资产。是能够直接为社会创造使用价值以及为实现这些价值服务,并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资产。以其服务性职能在社会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实现资产保值或增值。在经济学中企业的本质以保证自身经济效益为基础,具有盈利特质,对比事业单位拥有的满足其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多样化的投资方式使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能够获得理想经济效益,但依据投资规模、投资金额、投资方向不同所获得的效益也不相同。现阶段,加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力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3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意义

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在各方面都具有极为积极的作为,不仅能够优化现有国有资源配置,而且通过统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的方式经营,使企业调整重组后能够实现真正政资分离、政企分离,有效体现国有资本运营的放大效应,有机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类处置的时候,相关部门在解决安置职工、处理债权债务、划转资产等社会矛盾突出的问题的时候,能够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社会价值,对于部分脱钩划转的企业,探索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帮助企业摆脱政府部门的附庸地位,自主经营,在新时代的要求下实现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大幅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与水平。

4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4.1 资本交融,职责不清

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各类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但在划分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中存在一定的固有性,有的会遇到多头管理的情况,有时依据实际工作的变化也存在着管理盲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错综复杂的市场关系使得资本不断交融,而国资监管需求以无法应用此种方式实现理想效果。[1]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分割现有局面,不仅降低经济效率,还无法体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管理的价值,在相关改革文件中政策法规应对各项监管主体及事项的不同理解,使得其各项工作在开展中存在较大困难,而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有着公共服务管理的部门职责,还极有可能出现混淆盈利性与公益性的问题。

4.2 一身两任,政企不分

国资监管部门既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者,也是国家出资人的代理人,一身两任模式为现阶段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人们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往往忽视其监管者身份只重视出资人地位。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相关文件的发布,明确提出须以有效举措解决政企不分的混乱局面,因身兼两任的问题,无法及时解决问题提升其自身效能,若过于强调出资人角色,则又难免会带来经营性国有资产私有化的风险,本末倒置降低整体工作效率,因此现有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化资产管理需要,或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改革与优化势在必行。

5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有效措施

5.1 构建统一监管体系

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迈入攻坚期,只有以有效举措不断深化与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才能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我国已初步形成国资监管格局,因此,应当重视相关配套设施的建立与健全,总结与分析当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现状,全方位、多角度探析并采取针对性举措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国资统一监管体系,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资委成立以来在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工作中已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而这也充分体现国资委统一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坚持以国资委为主体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主要形式,以有效举措打破国资委一身两任的桎梏,国资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转变自身身兼数职的模式,依据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质性需求转变自身角色定位,并推进其不断渗透以实现统一监管。

5.2 層层落实责任

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中还应当统一各级各部门的思想认知,通过机制的层层传递保证其在良性压力下利用有效部署落实各级各部门职责,通过专题讲座、政策解读的多项宣传方式形成合力,凝聚共识,进一步为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提供有利条件。组织领导的统一性能够以协调专项工作为前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强化各级各部门责任,以实现工作推进力度完成自身任务。

5.3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对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作用有限,国资立法无法发挥其实际价值与作用。现有立法仅对经营性国有资产部分管理问题进行规范,没有在其中明确表达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的主体性地位,国资委在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中以出资人定位。因此,只有以完善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保护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面提升资产监管效率,以有效手段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提升整体工作效果,才能进一步体现我国国有资产法规的权威性与强制性。[2]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利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落实与完善,以现代化管理理念及方式创新经营性国有资产格局,以高效的执行力履行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促进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的全面发展。

5.4 明确预算编制主体

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其中的两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掌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权力以形成统一监管格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权利在现阶段的监管格局中仍以财政部为主要抓手,其作为政府公共预算的子项目对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局限整体工作进展,增加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难度。若无法掌握国资委预算权力,则会加大行政安排难度,难以保障国有资本的稳定运作。对于财政部门而言,其具有国资预算的决定权,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国有企业应当服从国家财政部预算安排。与此同时,过于固化的管理手段无法全面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前行,因此,只有调整国有资本预算统一规划布局,以现代化战略发展目标进行全面预算,才能在掌握国有资产总量的前提下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1]巩聪聪,张水峰,刘润哲.省市县三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省国资委召开全省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检查验收推进会[J].山东国资,2019(12):9-10.

[2]陈平花.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路径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6,25(9):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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