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安全责任现状与发展的思考
2021-03-31姜笑恒彭驿珂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100048
建设监理 2021年5期
关键词:监理
陈 俊,姜笑恒,彭驿珂(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48)
0 引 言
我国建设领域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已超过 30 年,建设监理制度实施的开始阶段带有试点性质。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对建设监理制度及监理职责的明确,监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值得注意的是,《建筑法》虽然对监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对监理在安全管理方面职责的规定总体上不清晰;2004 年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遵守相应的罚则,但未清晰地规定监理的安全职责,且实操性较差。导致更多的地方规定对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造成了实践中监理安全工作的诸多争议,并对监理行业整体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当然,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监理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监理的责任。从表面上看,两者似乎大同小异,但仔细研究会发现,它们既反映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不同,也反映了监理责任性质的不同[1]。笔者认为“监理安全责任”的提法更准确。
1 监理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的现状
1.1 总体情况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基于监理合同的委托关系,监理通常很难拒绝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另一方面,即便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可调配资源的情况下,监理也难以实质性影响施工单位的主要决策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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