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分析
2021-03-31深圳大学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建设监理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息
王 刚(深圳大学 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 广东 深圳 518060)
0 引 言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已有 30 多年。招标投标制度的确立,以 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标志。日前,以评定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呼声渐起,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呼吁审慎改革的声音[1]。作为一名从事了 20多年评标工作的人员,笔者对评定分离这一问题有以下一些思考。
1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制度
起源于英国的现代招标投标,是一种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交易方式。它强调买方主动向不特定卖方发出信息,并以一定程序同时在卖方中确定交易对象,而不是买方分别向不同的特定卖方发出信息,先后通过谈判确定交易对象的交易行为。对于招标投标制度,可以从以下 3 个视角去认识理解。
1.1 市场竞争
招标投标是一种交易行为,存在买方和卖方。买方是理性人,希望自己的采购标的优质低价;卖方也是理性人,希望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可以卖一个好价钱。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不是买方和卖方的竞争,竞争永远出现在买方与买方、卖方与卖方之间。市场中不止一个投标人,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的竞争,选择一个自己心仪的、可靠的、能提供优质低价服务的投标人;市场中不止一个招标人,投标人也可通过招标人的竞争,选择一个自己认为收益大、风险低的项目去投标。
市场结构会对招标投标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某一地区或一段时间内,只有一个招标人或投标人,难免出现“客大欺店”或“店大欺客”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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