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类型法定前提下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1-03-31朱欣琦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游戏
朱欣琦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
伴随着电子游戏研发技术水平的提升,游戏市场迅猛发展,但随之恶意抄袭导致大量同质化游戏的产生也造成各类游戏著作权诉讼时增加[1]。在著作权作品类型法定前提下,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的现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保护模式,一是拆分保护,即将游戏认定为“非独立作品”,把游戏中的元素进行拆分归入不同作品表现类型;二是整体保护,将游戏认定为一个“独立作品”,但只能类推电影作品进行保护。基于对两种司法实践模式的分析,笔者提出了如下问题:现行的司法保护模式能否为游戏创造提供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对于游戏拆分后的各个元素能否完全归入相应的著作权法定作品类型中而不遗漏部分智力成果?所有类型的游戏都可以整体类推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来进行著作权保护?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将探讨现行两种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法定的必要性以及电子游戏成为独立作品类型的可行性。
一、电子游戏著作权现行司法保护模式分析
(一)元素拆分模式
一个完整的电子游戏往往涉及多个元素,具有复合性特征。元素拆分就是将游戏拆分成多个元素,然后归入不同类型作品进行保护。例如,游戏的代码归入计算机软件,人物角色、武器装备、道具、场景地图、怪物、NPC等归入美术作品,游戏地图、副本、人物技能属性说明等归入文字作品,游戏中的动画与视频归入类电作品,游戏中背景音乐则归入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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