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新《水土保持法》的进一步完善
2021-03-30蒋静
建材与装饰 2021年22期
关键词:法律
蒋静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 贵阳 550002)
0 前言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水土资源的进一步保护以及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具体到执法实践中,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经济效果等方面观察,新《水土保持法》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1 新《水土保持法》主要内容
新《水土保持法》在充分总结以往水土保持工作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立法内容更加合理和完善,对水保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1.1 总则
1.1.1 完善立法目的
新《水土保持法》第一条虽然已对水土保持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其序言中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进行了明确,而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应当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涵比“改善生态环境”更丰富,也更加科学,故建议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目的予以明确,写入具体法律条文,与时俱进,从而更好地指导《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
1.1.2 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新《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四款规定了县级林业、农业等多个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这样看似对多个职能部门都赋予了一定的监管职权和法律义务,实则由于各监管部门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工作交叉,甚至管理上有重叠,当具体水土保持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时,便会因职权划分不清晰而导致在各部门之间的发生推诿扯皮现象,从而不利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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