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预扣法下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2021-03-29方飞虎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2期
方飞虎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作出了“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的相关规定。累计预扣法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中一个难点,而《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也“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的办法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即99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至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这一规定更增添了预扣预缴的难度,以至在实务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观点一:认为选择当月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后,未扣除的余额不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扣除。
[例1]方先生2020年每月工资收入30 000元,每月个人负担“五险一金”1 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2 000元,他在4月份一次性捐赠了50 000元,捐赠扣除比例为30%,方先生选择预缴税款时扣除。方先生2020年度还取得其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元。则按此观点分析计算如下。
1-4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 000-5 000-1 500-2 000)×4=86 000(元)
4月份预扣预缴时扣除限额=86 000×30%=25 800(元)<实际捐赠50 000(元)

表1 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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