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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担责, 给违法企业戴上“紧箍咒”

2021-03-28佘晓娴

环境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环境

佘晓娴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笔者在近日召开的广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截至2020年底,广州市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19宗,办案数量居全省前列;涉案赔偿金和修复费用约2281.9万元。广州的实践是我国及广东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

建立损害赔偿制度,避免“公地悲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外,还追索因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调查、评估鉴定、清污处置、生态修复等赔偿责任,大大提高了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同时对潜在违法者产生极大震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推动,源自生态环境破坏容易出现的“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经典命题。因为制度缺失、依据不足、治理乏力,过去,谁破坏谁获益,生态环境受损后未能得到足额赔偿或及时修复,环境污染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责任一追到底,对于树立鲜明导向、维护公共利益、避免“公地悲剧”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地悲剧”既有事后救济作用,也有事前预防功能。

深化改革,让制度“长出牙齿”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六大原则之一。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层面,首先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改革,让制度“长出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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