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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3-2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电力设备管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信息企业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信息,是指供电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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