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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次创作短视频引发的权利冲突与救济*

2021-03-26朱双庆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创作

朱双庆,张 艺

(合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9)

自21世纪以来,数字技术的变革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新技术的发展带来新的作品形式,新的作品形式带来新的生活方式。互联网环境中的每一次技术变革,都对著作权制度产生巨大影响,新技术解决固有问题但又带来新的挑战。法律的滞后性与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性针锋相对,不止一次地体现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的限制制度,自著作权创立伊始对平衡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重大,但随着网络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打破了原有平衡,迫使著作权保护体系作出调整和重构,以满足新媒体飞速发展时期的著作权保护需要[1]。二次创作短视频也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新的作品形式之一,它的出现亦不例外地引起著作权法上的相关思考。

一、二次创作短视频概述

网络短视频指在社交平台上,用户通过智能终端进行制作和观看的简短视频,时长从十几秒到几分钟、十几分钟不等。其名称是相较于长视频而言,但并无官方明确定义。目前,根据制作方式的不同,短视频可分为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PUGC(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三类[2]。二次创作短视频是网络短视频中具有自己特点的一类,区别于完全原创的短视频类型,它是以在先发表的电影、电视、图片、音乐等为素材,用户通过重新剪辑、重组、配音等方式最后制作完成的作品。依据短视频行业内的分类方式,二次创作短视频包括影视混剪类、对口型表演类、“戏仿”解说类、“鬼畜”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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