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软思考
2021-03-25李垒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李 垒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1-2]、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3]、司法改革[4]均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修改。《仲裁法》的落后限制了仲裁行业的发展,例如,机构仲裁规则的完善和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等。但修法并非重新立法,不能完全推倒重来,因此,《仲裁法》的修改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仲裁法》作为一部法律,为保持稳定性其应是主要规定较为原则性的问题。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为保持仲裁制度的灵活性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立法也应当留有空间。例如,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如何采纳证据,从主要国家的仲裁立法来看,一般不会在仲裁程序法中予以规定。仲裁规则的制订,需要考虑与仲裁立法类似的限制因素,如规定过细对当事人的选择限制过多,则可能影响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以及仲裁规则等“硬法”(hard law)的局限性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soft law)(以下简称“程序‘软法’”)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空间。程序“软法”基于实践而产生,其对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及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内鲜有观点从程序“软法”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中国仲裁制度、提升中国仲裁公信力的建议。在修改《仲裁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5]以及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当下,研究借鉴程序“软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的内涵
根据《旧约》的记载,以色列国王所罗门在处理一起婴儿之争中采取的程序类似于当今使用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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