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邮轮救助的主体义务与困境纾解
2021-03-25马明飞刘新洋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马明飞,刘新洋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一、引 言
2020年多艘国际邮轮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仅造成船上多名旅客感染疾病,而且疫情邮轮救助困境造成全球邮轮旅游业陷入低谷,疫情邮轮的救助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关切。邮轮空间布局相对封闭,船上人员密集度高且社交频繁,加之船上具有的医疗资源相对简单,容易造成疫情短时间内在船上大规模扩散。[1]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1)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参见文献[2]。而疫情邮轮的救助属于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疫情全球化背景下邮轮行业构建起科学有效的邮轮疫情救助体系十分迫切。当前国际法规范对疫情邮轮的管辖、救助主体、处置措施等规定模糊且不统一,港口国在面对疫情邮轮救助请求时会基于自身国家卫生安全利益考虑而拒绝对疫情邮轮进行救助,酿成疫情邮轮流浪海上、无人救助的悲剧。当前疫情邮轮救助存在的问题凸显国际法规范在邮轮疫情事件中的不完善,如何科学地处置疫情邮轮与救助船上人员,成为构筑邮轮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体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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